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
(1993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運發[1993]1384號文發布)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條件規定了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在開業時所須具備的設施、資金、人員和企業組織等方面的基本技術經濟條件。
1.2 本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業戶。
1.3 本條件是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開業審查,及對已開業的道路運輸服務業戶新增項目、擴大規模進行審查的依據。
2.道路運輸服務業分類
2.1 客運站綜合服務。是指經營以客運站為基礎設施,提供站務綜合性服務的業務。
2.2 客運專項服務。是指經營售票、小件寄存等專項服務的業務。
2.3 貨運站綜合服務。是指經營以貨運站為基礎設施,提供站務綜合服務的業務。
2.4 貨運代理。是指經營受他人委托,為其提供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發、代運貨物服務的業務。
2.5 倉儲理貨。是指為他人的貨物在待運、中轉期間提供儲存、分揀、整理等服務的業務。
2.6 貨運配載。是指以提供車、貨信息,代車方組貨,代貨方配車服務的業務。
2.7 存放車輛。是指為各類運輸車輛提供停放場地,并代為看管等服務業務。
2.8 運輸車輛技術業務人員培訓。是指面向社會有償提供的汽車駕駛、汽車維修等技術業務人員培訓服務的業務。
2.9 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其它服務業務。
3.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的一般條件
3.1 設施條件
3.1.1 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1.2 租用他人房屋、場地設施作為經營辦公場所者,要簽訂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資金條件
3.2.1 須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3.2.2 須有不少于5萬元的資金或資產作為事故賠償的保證金。
3.2.3 開業時應出具合法的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3.3 人員條件
3.3.1 主要業務人員須掌握與道路運輸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運輸服務業等方面的基本業務知識。
3.3.2 聘用專業人員須簽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4 申請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時,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寫明要求經營的范圍。
4.道路運輸服務業開業的補充條件
4.1 經營客運站綜合服務的公用型客運站業務,其建設規模、設施、設備和機構人員等依據客流量的大小,應符合行業標準的要求。
4.2 經營代售客票、小件寄存等客運專項服務業務,其營業廳面積應不少于10平方米。
4.3 經營貨運站綜合服務的公用型貨運站業務,其建設規模、設施、設備和機構人員,應符合行業標準的要求。
4.4 經營貨運代理業務,其營業用房面積須不少于30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訊設備。
4.5 經營倉儲理貨業務,應擁有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永久性的庫房或1000平方米的場地,及與倉儲量和貨類相適應的裝卸機具和安全、消防設施。
4.6 經營貨運配載業務,其營業場所面積應不少于15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訊設備。
4.7 經營存放車輛業務,應有封閉的硬化場地,其面積應不少于200平方米,停放場內應配備安全和消防設施。公共設施所附屬的臨時停車場條件適當放寬。永久性的大型專用停車場可以兼營食宿、維修、配載等業務項目。
4.8 經營運輸車輛技術業務培訓,應具有與教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器具和師資,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3名。
4.9 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其它服務業務的名稱和補充條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自行確定,報交通部備案。
5.企業組織條件
5.1 有完善的企業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 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
6.本條件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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