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近洋航區適任證書考試發證補充辦法
(1993年8月4日交通部交安監發[1993]782號文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依照《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考慮到我國海上運輸的特點,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近洋航區適任證書考試發證補充辦法。
第二條 本補充辦法所稱“近洋航區”系指包括中國沿海在內,并向北延伸到北緯55度,在北緯20度至北緯55度之間向東延伸到距日本東海岸50海里,向南不超過中國沿海南端,向西延伸到東經99度的航行區域。
第三條 近洋航區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稱為“D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考試大綱及考試科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制定,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指定的港務監督負責。
第四條 持有B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方可申請參加相應等級、職務的D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考試。合格者發給D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
第五條 經交通部批準從事水產品國際運輸船舶的船員,現持有遠洋或外海航區二等或三等甲類漁業船舶職務船員證書者,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可以按照本補充辦法的規定,申請D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考試。發證時,證書限定“水產品運輸船舶”。
第六條 D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考試分為船長、大副級,二、三副級;輪機長、大管輪級和二、三管輪級四種。
第七條 持有D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者要求職務晉升時,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關于B類適任證書職務晉升要求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參加相應等級的培訓和考試。
第八條 D類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應申請換證,換證時,持證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具有不少于十二個月的海上資歷,其中包括不少于六個月的近洋航區船舶任職資歷。
第九條 本辦法未及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有關B類證書考試發證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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