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市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開展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
(二)依法管理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
(三)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四)按照規定權限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進行統計分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市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礦產資源開采實施行政許可;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題規劃,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越層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監測、預報制度和應急機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第十二條 市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場、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漁場、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依法組織實施漁船檢審;
(三)按照規定參加漁場、漁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四條 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縣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市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和保健,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檢查、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市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進行審批;
(三)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市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黃金周和小長假期間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實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市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工傷保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負責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待遇等有關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 市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安全生產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建設項目核準、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組織竣工驗收(包括聯合試運轉驗收,煤礦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除外)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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