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2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25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被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