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需損毀農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樹木等植物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議,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電力設施產權人對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等植物,應當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對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區需砍伐出通道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采伐手續。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五條因外力因素導致樹木傾倒、傾斜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時告知林業、園林等部門。
第二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有人達成補償協議,并采取安全措施。
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電力設施產權人巡視、維護、搶修電力設施。需要利用相鄰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章 電能保護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電能資源配置,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實行科學用電、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加大電能保護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降低電能損耗,優化供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有序用電方案,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關系公共安全、 公共利益單位的用電需要。
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方案,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
第三十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斷電事故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未及時搶修,給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向用戶供電,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公開報修電話,合理設置收費網點,為用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用電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用戶發現用電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發生故障、損壞或者丟失,應當及時通知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改裝或者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占有電能為目的,實施下列竊電行為:
(一)擅自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他人的電力設施上接線用電;
(二)繞越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以改變接線等方式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
(五)擅自變更計量用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變比等計量設備參數,造成電費損失;
(六)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用電;
(七)使用電費卡非法充值后用電;
(八)采用其他手段實施的竊電行為。
禁止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竊電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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