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責任與制度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各級、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從業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車間班組(分公司、場、站)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三)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的整改;?
(四)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測;?
(五)危險作業的現場管理;?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產責任和獎懲;?
(八)安全生產臺帳的管理;?
(九)應急救援措施;?
(十)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十一)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
(十二)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
(十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三節 安全投入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證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交納風險抵押金。?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運輸、海上作業、高空懸掛作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鼓勵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入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報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并取得許可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禁止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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