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二條本市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本區、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本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市關于制定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大型社會活動的主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大型社會活動的管理規定,制定保障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區、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市或者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備案;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制定應急預案的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規范,明確應急預案的體系構成、主要內容、制定和審批程序、管理責任與要求等。
制定應急預案執行國家規定的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國家尚未制定分級標準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已有的城鄉規劃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改造計劃,逐步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本市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信息化系統,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管理制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數據庫,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實時檢查、更新和分析信息數據。
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供水、排水、供電、供煤、供油、供氣、供熱、交通、通信、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建立安全巡檢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安全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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