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
對未能納入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生產登記制度。
對同一類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三種制度。
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安全認證制度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技術人員職稱證復印件;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生產標準、使用說明書;
(四)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售后服務措施文件;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市(州)公安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省級公安機關在7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放生產登記批準書;審查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決定,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應當執行相關產品質量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生產、安裝、使用:
(一)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二)無企業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三)無生產許可證、無安全認證證書和認證認可標識、無生產登記批準書之一的。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將生產、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單位的備案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二十條 應當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與建設工程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需要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當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共同組織。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并由所屬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會同公安機關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單位,應當具備同公安機關聯網的條件。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與公安機關相關設備、系統進行系統鏈接。
第二十三條 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的單位應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管理。
省外單位進入本省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運營活動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審查合格的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和運營的單位列入備案名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和運營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責任,指導開展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運營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二十七條 不得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管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有違法行為不宜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公安等司法機關使用、調取相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信息資料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如實提供。
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直接使用相關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也可以將該系統接入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第二十九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保養、維護、更新制度;
(二)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使用,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三)保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按照規定對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進行定期合格評定;
(五)建立信息資料管理制度,保證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對有關信息資料采取保密措施;
(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緊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以及隱匿、毀棄系統采集的信息資料;
(二)擅自改變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主要用途和范圍;
(三)泄露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秘密以及買賣、散發、非法播放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采集的信息資料;
(四)利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侵犯他人隱私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系統圖紙和其他信息資料,建立資料檔案,承擔保密義務,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和保密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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