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勞動衛生監察程序和辦法
一、監察范圍:
全國各類國營礦山企業。
二、監察辦法:
各級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勞動衛生監察活動。根據檢查結果對礦山企業的勞動衛生工作進行評價。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為勞動衛生甲級礦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為勞動衛生乙級礦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為勞動衛生丙級礦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礦井,為勞動衛生不合格礦井。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針對存在的問題,應以監察意見通知書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的礦山企業(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除外),按《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三、礦山勞動衛生監察程序:
第一項:防塵、毒、噪聲機構和制度
1、防塵、毒、噪聲機構;
2、測塵、毒、噪聲制度。
第二項:防塵系統和防塵、噪聲措施
1、防塵系統;
2、防塵、噪聲措施。
(1)天井和掘進工作面;
(2)采場和回采工作面;
(3)大巷和轉載點。
第三項:粉塵、毒、噪聲標準
1、礦井粉塵濃度;
2、井下防毒;
3、氣象條件及噪聲。
第四項:職工保健制度
1、制度是否完善;
2、其它。
第五項:計分方法
按每一項檢查結果累計總分。
四、礦山勞動衛生監察標準和辦法;
五、本程序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六、本程序和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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