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業申報時限和申報材料要求
第十一條 申報時間
(一)需報國家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申請一年受理一次。企業應于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上報所在地市州經委。
(二)不需報國家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申請一年受理兩次。企業應于3月底或8月底前將申報材料上報所在地市州經委。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或熱電聯產機組(企業)認定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申報機組2年內的生產運行情況、申報理由等。
(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附件1),或《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申報表》(附件2)。
(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四)建設或改造為綜合利用電廠或熱電聯產機組的批復驗收文件。
(五)電網經營管理部門同意并網的協議。
(六)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兩年內的鍋爐熱效率測試審計報告,熱電聯產機組還要出具熱電比、熱效率測試審計報告等。
(七)有資質的燃料化驗機構出具的入爐燃料化驗報告(燃料取樣由檢測機構承擔)。
(八)燃料供應合同和燃料供應方出具的熱值化驗報告。
(九)機組運行情況。內容包括:每月的入爐燃料量、綜合利用燃料消耗量(重量比、低位發熱量)、鍋爐熱效率、供電煤耗、熱效率、熱電比等(附件3)。
(十)排放灰渣綜合利用情況證明。
(十一)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排放材料(市州環保局證明、環境監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和環保部門驗收意見)。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三條 其他要求
(一)申請認定企業應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備查。申請認定企業和提供證明的單位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全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可不提供第十二條之(六)、(七)、(八)、(九)、(十)項涉及的材料。
(三)申報材料一式四份,采用A4規格,編印目錄,并按順序、加封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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