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在跨越高速公路的橋梁以及人員能夠通行設施的兩側設置的安全護網或者護板的高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高速公路的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狀態。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在高速公路兩側種植的樹木、設置的廣告牌或者跨越高速公路架設的管線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第三十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施工、養護作業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實行作業區域交通安全控制,使用反光錐筒和警示燈具。施工作業人員應當按規定穿著安全標志服和佩戴安全標志帽,并乘坐作業車輛出入作業區。
第三十一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不得進行爆破、焚燒物品、放牧等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嚴禁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投擲物品。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先期處置工作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因查緝嫌疑車輛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調查工作的需要,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高速公路收費站、機動車維修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有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并及時提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第四章 交通事故處理與救援
第三十五條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聯動機制,制定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在高速公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應當按規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相互協調配合,迅速做好事故處理與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條高速公路沿線的公安消防部門和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急救單位,必須按規定的職責和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方案,明確承擔應急處置任務的人員和車輛,并適當儲備相關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在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報警或者求助信息后,公安消防部門和醫療急救單位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進行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推諉。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即停車、報警,搶救受傷人員;
(二)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保護事故現場,配合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派出交通警察,在規定時間內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進行現場勘查和清理現場的組織工作,盡快恢復交通。
第三十九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事故車輛的拖曳和牽引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車輛按規定安裝標志燈具,噴涂明顯標志,并在作業時持續開啟標志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二)作業人員穿著具有反光性能的工作服,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三)服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現場組織、調度,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事故車輛拖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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