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根據“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為加強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實行防治結合,不斷提高有害作業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特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定。
1 職業病防治機構及分工
1.1 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副總經理任組長,由資產運營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公司工會衛生處組成。
1.2 資產運營部負責有害作業預防職業病的管理工作及對治理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
1.3 人力資源部負責有害作業人員的調配、補充、調離退休等的管理工作及有害作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
1.4 衛生處負責有害作業人員上崗、在崗、離崗的體檢工作。
1.5 工會對有害作業員工的意見及建議及時反饋有關處室,對有關處室的工作監督檢查。
1.6 財務部對有害作業的各種費用的管理工作。
2 有害作業員工的管理程序
2.1 新調入或公司內調入有害作業點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填寫有害作業卡。
2.2 人力資源部對有害作業員工應建卡建檔,對新調人、調出有害作業的員工應對調入、調出時間、變換工種時間及時填卡,做到每人一卡。
2.3 人力資源部應在下發新調入有害作業點員工的調令前通知資產運營部,并發體檢表。
2.4 根據人力資源部的通知,資產運營部應建立有害作業點人員臺帳。
2.5 衛生處根據人力資源部的通知,對新上崗人員和離崗人員組織體檢工作,根據資產運營部的通知,組織對在崗有害作業員工定期進行體檢。
3 易造成職業病有害作業工種的規定及范圍
3.1 接觸有害作業人員,日接觸四小時以上,月接觸二十天以上。
3.2 凡接觸有害作業,易造成職業病的工種,必須是直接接觸。
3.3 接觸有害作業的工種:
3.3.1 直接接觸對人體內臟、精神、血液系統有害的鉛、汞、鉻、氯及其化合物如鍍鋅、鍍銀、鍍鎳、鍍錫、熱處理、淬火的工種。
3.3.2 直接接觸苯、甲苯、二甲苯、硝基、氨基、氯化合物的蒸氣、粉塵。(如澆鑄、擠塑、噴漆、浸漆)。
3.3.3 直接接觸氰化物、硫化氫、氧化硫的蒸汽和粉塵、如酸洗、鍍銀。
3.3.4 矽塵作業接觸石英粉塵,如噴沙、玻璃絲制品的加工、磨工、刃磨工。
4 職業病的預防
4.1 凡有害作業點必須有排風除塵的治理設備、設施,有害作業單位應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做到正常運轉。
4.2 有害作業點的排放濃度應由主管處室定期進行監測并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4.3 主管部門對有害作業人員發放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有害作業員工應在生產時使用的防護用品,做到預防為主。
4.4 衛生部門應對新分配到有害作業點的員工進行體檢并組織有害作業在崗員工,開展健康檢查。
4.5 體檢后對有禁忌癥或不適合有害作業的員工,部門及主管應及時提出調離有害崗位。
5 職業病的診斷與確定
5.1 新上崗前體檢的員工對有害作業有禁忌癥時,衛生部門有權建議不許上崗。
5.2 在崗員工體檢時,發現員工可能發生患有職業病時,衛生部門應將員工送北京市指定的職業病醫院確診。
5.3 職業病的診斷,應以市指定醫院開具的結論為依據。
5.4 職業病患者確診后按《北京市(87)衛防字60號規定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 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符之處以上級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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