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更好地落實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北京市公路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縣級(含)以上公路建設、養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職責劃分]市路政局負責本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全市年度演練計劃。一般公路和收費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分別由公路分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一般公路是指除收費公路以外的縣級(含)以上公路。
第四條 [年度計劃]全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年度計劃由市路政局在每年的1月份制定和下達。每年分別選取1-2個區縣的一般公路和1-2條收費公路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其中建設類和養護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均不少于一次。
第五條 [演練方案制定]年度計劃下達后,有關公路分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相關的公路建設、養護單位制定演練方案并報市路政局審核。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單位是指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養護單位是指養護合同中約定的具體養護維修作業單位。
第六條 [演練方案內容]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應包括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參演單位、費用支出以及需要協調的事項等。
第七條 [學習交流]應急預案演練時,市路政局統一組織其他公路分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等單位進行現場觀摩和學習。
第八條 [應急演練保障]公路建設、養護、經營管理單位應成立應急預案演練隊伍,并為應急預案演練提供必要的資金、救援物資、演練裝備等必要保障。
第九條 [應急演練總結]應急演練結束后,公路分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應急預案演練總結報告,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報市路政局。
第十條 [責任追究]公路建設、養護、經營管理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的相關工作的,由市路政局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發送整改通知書,依法應當處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鄉村公路]本市鄉、村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可由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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