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有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油氣企業開展油氣田治安保衛工作,對本社區或者本村(屯)內發生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盜竊油氣及其生產設施和物資,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被盜油氣及其生產設施和物資應當返還油氣企業。
第十六條 原油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存儲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禁止非法凈化、煉制、加工原油,非法收購、儲存、銷售原油及非法煉油產品,為非法凈化、煉制、加工原油提供相關設備、土地、場所。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收繳被盜原油,沒收非法煉油產品以及違法所得,銷毀有關設備。
第十七條 托運人托運原油及其相關產品,應當向承運人出具與運輸原油及其相關產品相符的發票。
運輸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售貨單位發票或者與發票不符的原油及其相關產品,發現有托運非法原油及其相關產品嫌疑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承運或者托運非法原油及其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對托運人處涉案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承運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破壞性操作、拆卸、移動、損毀油氣企業的生產設施;
(二)破壞性拆卸、移動、損毀油氣企業設置的各種標志;
(三)阻礙油氣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車輛、施工機械等出入生產作業現場,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在油氣田生產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進行爆破作業;
(二)燒窯、燒荒、焚燒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爆竹、排放腐蝕性物質;
(三)取土、采石、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堆放大宗物資,建房、建溫室、建家畜棚圈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油氣田生產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
對被確定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需要拆除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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