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術審查
第九條 技術審查工作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標準、圖紙、使用說明書等。
第十條 產品標準須滿足現行有效的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產品標準的審查包括適用范圍、技術要求、檢驗方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產品設計圖須符合產品標準要求,其技術參數須滿足有關安全要求。
產品設計圖的審查包括結構形式、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 使用說明書審查內容包括適用環境、安全使用須知、維修須知和警示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 技術審查工作原則上在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需補充材料時間)。技術審查完成后,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技術審查不合格的,應在18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十四條 產品技術復雜,需要到產品制造現場進行技術審查的,或產品制造商申請生產條件評審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實施審查、評審工作。
第四章 檢? 驗
第十五條 對通過技術審查的進口礦用產品,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委托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或經認可的境外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六條 產品檢驗根據進口產品實際情況分實驗室檢驗和現場檢驗。產品檢驗依據現行有效的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產品具備檢驗條件后,申請單位應提交檢驗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單位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制訂檢驗計劃,發出檢驗委托書。
檢驗機構原則上自收到檢驗委托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第五章 綜合審查與發證
第十八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初審、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的基礎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的發放,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一) 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的,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合格,并經技術考察和生產條件評審的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的發放與國內同類產品相同;未經技術考察和生產條件評審的進口礦用產品,按進口批次發放附有產品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
(二) 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它單位的,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進口礦用產品,按進口批次發放附有產品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
(三) 經型式檢驗合格的進口礦用產品,在型式檢驗完成的一年內,再次申請安全標志時,每一進口批次均需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經核準后,發放新的附有產品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
2026年第一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辦法
關于扎實做好春節和全國兩會期間礦山…
全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師…
金屬非金屬礦山智能化建設指南(2025…
礦山智能化建設相關激勵政策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摸底調研工…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