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文件后,技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項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和勘察設計收費證書;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獲獎情況以及社會信譽;
(三)正在承擔的和即將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四)擬安排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應用軟件投入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議和聯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有分包計劃的,提交分包計劃和擬分包單位的資質要求。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范本,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范;
(五)勘察設計原始資料;
(六)勘察設計協議書格式;
(七)投標文件格式;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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