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防沙治沙規劃
第十條防沙治沙實行統一規劃。從事防沙治沙活動,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循防沙治沙規劃。?防沙治沙規劃應當對遏制土地沙化擴展趨勢,逐步減少沙化土地的時限、步驟、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將具體實施方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水利、土地、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全國防沙治沙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防沙治沙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防沙治沙規劃。
第十二條編制防沙治沙規劃,應當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應當規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實行封禁保護。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范圍,由全國防沙治沙規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第十三條防沙治沙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防沙治沙規劃中確定的沙化土地用途,應當符合本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四條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土地沙化情況進行監測、統計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沙化監測技術規程,對沙化土地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沙化監測過程中,發現土地發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止導致土地沙化的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氣象干旱和沙塵暴天氣進行監測、預報,發現氣象干旱或者沙塵暴天氣征兆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必要時公布災情預報,并組織林業、農(牧)業等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避免或者減輕風沙危害。
第十六條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種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植樹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標準和具體任務,并逐片組織實施,明確責任,確保完成。?
除了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外,不得批準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采伐。在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之前,必須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林網和林帶。
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準采伐。
第十七條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被管護制度,嚴格保護植被,并根據需要在鄉(鎮)、村建立植被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各類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包括植被保護責任的內容。
第十八條草原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管理和建設,由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農牧民建設人工草場,控制載畜量,調整牲畜結構,改良牲畜品種,推行牲畜圈養和草場輪牧,消滅草原鼠害、蟲害,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實行以產草量確定載畜量的制度。由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載畜量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并逐級組織實施,明確責任,確保完成。
第十九條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時,必須考慮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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