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先進單位的辦法
(一九九一年二月)
一、評選對象、范圍:
1、本次表彰限于1986-1990(即“七五”期間)先進單位。
2、本次表彰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級勞動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先進單位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國務院、勞動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政府頒布的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并制定了相應的配套規章、實施細則或辦法。積極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勇于開拓, 成績顯著。
2、積極指導、組織、推動本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工作有特色,建立了科學規范的監察工作程序和比較完善的檢測檢驗系統,監察、檢測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執行,工作效率高。
3、及時、準確地統計報告職工傷亡事故和其他職業危害情況,按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和年度工作總結等材料。積極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案工作抓得好。“七五”期間職工傷亡事故呈下降趨勢。
4、認真做好企業升級安全衛生考評工作,廠長、經理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和“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對特種作業場所和特種設備實行了安全認證,制度比較完善,效果明顯。
5、積極開展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善于協調內外部關系和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支持勞動部門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
6、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檔案,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好有關資料。及時調查研究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并提出相應的對策,積極向上級勞動部門提供情況、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
7、認真抓好廉政建設,秉公執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地、市級勞動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先進單位的評選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參照上述條件具體制定。
四、評選程序與要求:
1、名額分配:直轄市、海南省推薦一至二名;其他各省、自治區推薦一至三名。名額中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薦名額。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負責在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將本地區評選情況和推薦的先進單位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及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的情況、事跡的書面材料(加蓋公章)正式報送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聯系電話:4211913、聯系人:黃智全)。
3、書面材料要文字簡潔,內容充實,不講空話。省里的自評材料文字不超過五千字,地市一級書面材料不超過三千字,一式三份。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要嚴格掌握評選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負責地評選出最先進單位,樹立標桿,以推動本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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