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暫行辦法、”“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和“礦山企業塵肺病年報表”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從1990年起按要求逐年進行統計上報。
附:
1.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暫行辦法;
2.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
3.礦山企業塵肺病年報表。
附件:
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礦山安全條例 》中的有關規定 ,為使各級勞動部門能及時、準確掌握縣級以上國營礦山企業粉塵危害的實際狀況,更好地開展礦山勞動安全衛生監察 工作,有針對性地督促礦山企業制定防塵技術措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統計上報的對象系指縣級以上部門(包括縣級)所屬的各類國營礦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報表有《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和《礦山企業塵肺病年報表》
第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該項統計工作。下級統計人員在業務上受上級統計人員的指導。
第五條 對統計報表采用逐級上報的形式。
縣級勞動部門的職責是根據《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的要求,將所轄范圍內國營礦山企業逐礦統計后上報市(地)勞動部門。
市(地)勞動部門的職責是:
(1)收齊、審核所屬縣的統計報表;
(2)根據《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的要求將所轄范圍內國營的礦山企業逐礦報統計;
(3)將市(地)縣所有礦山統計表按行業逐礦歸類后上報省勞動部門。
省勞動部門的職責是:
(1)收齊、審核所屬市(地)的統計報表;
(2)根據《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的要求將所管轄的礦山企業逐礦統計;
(3)根據《礦山企業塵肺病年報表》,從省衛生部門統計的《塵肺病統計報表》中摘錄并按行業匯總。
(4)將統計的所有縣級以上國營礦山企業按行業逐礦歸類后上報勞動部礦山局。
第六條 各級勞動部門須使用勞動部制定的統一報表格式內容逐項填寫,承擔該項統計工作的人員一定要認真負責。對一些空缺或可疑的數據一定要核實,以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第七條 根據統計報表所要求的內容,各級勞動部門建立礦山企業粉塵危害狀況檔案,作為開展礦山勞動衛生監察工作的依據。
第八條 縣(市)勞動部門上報時間為次年1月20日以前;市(地)勞動部門上報時間為次年2月5日以前;省勞動部門在次年2月底前將要求的礦山企業各礦情況上報部礦山局。
第九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礦山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199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二:
《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填寫說明
1 (略)
2 (略)
3 系該年在冊職工平均人數,包括外包工、農民工、輪換工等;
4 作業時直接接觸生產性粉塵的人數;
5 根據國家標準GB574B-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附錄B、C、D、E所確定的測塵點為應測點;
7 在應測點中,沒采取噴霧、灑水等濕式降塵措施作業時直接產生粉塵的點數;
9 本礦該年所有采礦面實測點數的總和;
10·11 采場面該年實測點數中最高、平均粉塵濃度值;
12 本礦該年所有掘進面實測點數的總和;
13·14 掘進面該年實測點數中最高、平均粉塵濃度值。
15 該年本礦新患塵肺人數。
16 本礦建礦以來累計塵肺患者人數;
17 該年本礦塵肺死亡人數;
18 本礦建礦以來累計塵肺死亡人數;
注:(1)每欄都應填寫,沒有數據或數據為零時,分別在欄內填“×”和“0”。
(2)在第一年上報的表內,應將每礦的建礦年月填在備注欄內。
(3)填寫15-18四個欄目,包括從別處轉入者。
(4)礦山名稱要寫明省(自治區、直轄 市)、(地、州、盟)、縣(市、旗)、礦務局(公司)、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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