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審查運輸企業經營資格
依據《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我轄區內的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資格進行全面清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停業整頓,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運輸企業,安全隱患較大的運輸企業,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應依法吊銷其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
結合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對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進行清查。對非法改裝的車輛,應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對“大噸小標”貨運車輛,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更正車輛核定載質量和換發車輛行駛證后,重新核發道路運輸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
要全面檢查運輸企業的車輛技術檔案情況,對不按規定進行車輛維護和檢測的營運車輛,要責令限期改正,并按《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全面檢查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
對運輸企業的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進行全面檢查。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工作,運輸企業不得聘用。
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了解營運駕駛員的違法和事故情況,并加大對有事故記錄駕駛員的排查力度。對造成人員傷亡的營運駕駛員,應將其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告,并責令運輸企業對其進行必要的處罰;對發生超載、超速行駛的駕駛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并列入“黑名單”,對于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從業資格;對發現的安全意識薄弱、技術水平不過關的駕駛員,要責令運輸企業對其進行再教育和培訓后方可上崗。同時,要督促運輸企業在聘用從業人員時,嚴格審查其是否具有上崗資格,查詢其是否有交通事故和違章記錄,切實監督運輸企業把好從業人員素質關。
(四)加強運輸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督促運輸企業加大對包車客運、超長班線客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監管力度,引導其建立和健全包車運營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車日志制度;要認真檢查企業的安全例會、安全事故分析、安全考核、安全責任追究、檔案管理等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的,要進行嚴肅處理。
道路客運經營者要督促駕駛員認真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工作,并配合客運站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要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互通車輛和駕駛員的運營情況。
松崗街道創建安全社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二〇一三年一月
拉移變列車的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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