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場內機動車輛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以下規定。
(1)車輛管理:
①交通車輛(包括轎車、混凝土運輸車、翻斗車等)必須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牌號和行駛證,方準行駛。場內機動車輛(包括運梁車、裝載機、叉車等)必須經質監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車輛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車輛臺帳,每月進行檢查一次,做好記錄,檢查不合格的車輛必須停止使用。
③機動車輛照明燈、剎車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可靠,技術性能良好,嚴禁帶病行駛。
④場內交通限速為5公里/小時,行駛時要安全禮讓,轉角處要慢速、謹慎,駕駛室按規定坐人。
⑤車輛必須明確主車司機,嚴禁無證人員駕駛。
⑥車輛停放不得影響場內交通安全。
(2)駕駛人員:
①駕駛員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交通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場內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質監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駕駛。
③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二年進行復審一次。
④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操作證,嚴禁將車輛交給無操作證的人員駕駛。
⑤遵守交通管理規則,禁止超速行駛及酒后開車亂停亂放。
⑥駕駛員要服從物機部門、安全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對做出顯著成績和違章駕駛及造成事故者分別按項目部“安全獎懲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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