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屬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三類容器的設計,還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壓力容器的設計,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批和備案:
(1)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設計文件應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文件上必須有設計、校對和審批人員簽字。設計總圖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有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文件上必須有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的編號和批準日期;
(2)通用性成套裝置中的壓力容器設計,必須經主管部門召開的設計審查會審查通過;
(3)第三類壓力容器的設計在完成審批程序后,應報送省、市、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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