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1982年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規定,全國性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審查批準;非全國性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勞動局(廳)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
鍋爐定型設計的審批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機械系統全國性的定型設計,審批時應先由制造單位(或聯合設計的主要負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將全部資料報機械部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由機械部或機械部委托的單位負責召開設計審查會,審查會應有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的代表參加;制造單位需要修改設計時,應將修改部分報機械部及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審批;機械部審批后,在設計總圖標題欄的上方加審批標記或字樣,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復核,并在總圖標題欄的上方加審批標記。
(2)非機械系統全國性鍋爐定型設計審批參照機械系統全國性鍋爐定型設計審批程序進行,審查會應有機械部的代表參加。
(3)對于除上述兩條規定范圍以外的鍋爐設計,其審批程序如下:鍋爐設計單位是制造單位時,制造單位應將書面申請和全部資料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批;設計單位不是制造單位時,應由承制單位先行審核,再由承制單位和設計單位分別將書面申請和設計資料報設計單位的省級主管部門和承制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接到申請后,一般于兩星期內向設計單位提出審查意見:制造單位(或設計單位)修改設計后,將修改部分分別送交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及省、市、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批設計,并在鍋爐總圖標題欄的上方加審批標記后,由制造單位將此圖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辦理審批手續,監察處在總圖標題欄的上方加審批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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