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有下列要求:
(1)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加工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焊接工人必須經過考試,取得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才準焊接受壓元件。
(2)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同意。對于制造壓力為0.098MPa以上的蒸汽鍋爐的單位和制造三類壓力容器的單位,還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由勞動部發給制造許可證。未履行上述手續的單位,不準制造這種設備。對于產品質量低劣又無改進的制造單位,應取消其制造資格。
(3)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驗收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鍋爐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鍋爐制造專業的大專畢業生或從事鍋爐工作多年具有一定鍋爐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有與鍋爐類別、品種相適應的技術工人和合格焊工;能嚴格執行鍋爐制造的有關規程、規定和標準。
(2)有完整的生產圖紙,有健全的設計、工藝、質量檢驗機構和相應的制度。
(3)有保證鍋爐產品質量所必須的工裝設備和檢測手段。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制造的壓力容器類別、品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工裝設備和檢測手段。
(2)能嚴格執行有關規程、規定、標準和技術要求,保證產品制造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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