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設計、制造部門對各種機械壓力機(以下簡稱壓力機)所必須提供與遵守的安全技術條件。并適用于對壓力機使用部門的安全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壓力機。
1 工作部件的安全要求
1.1 剛姓離合器與制動器一
1,1.1 剛性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應能做到滑塊從上死點運行至下死點以前的25毫米滑塊行程范圍內;當需要緊急制動時,滑銷、轉鍵(包括半圓鍵、單、雙轉鍵、矩形轉鍵等,以下簡稱“轉鍵” )離合器應能立即脫開,對滑塊進行制動。
1.1.2 滑銷、轉鍵離合器不準用于行程次數大于200次/分的壓力機上。
1.1.3 滑銷、轉鍵離合器承受沖擊的零件應在材質及熱處理方面采取措施,保證一定的沖擊韌性。并應進行探傷檢查。
滑銷、轉鍵在每使用半年(二班制)以后,應進行探傷檢查,合格后才能繼續使用。
1.1.4 滑銷離合器操縱機構的要求
1.1.4.1 滑銷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月牙叉,應在與滑銷完全脫離接觸以后,主動部分才能帶動從動部分旋轉運動。
1.1.4.2 滑銷、月牙叉在滑槽內的移動應靈活、可靠。
1.
1.1. 4.4 月牙叉在非操作情況應不會被外力所推動而壓下。
[注:相當于月牙叉作用的裝置亦應符合1.1.4.1~1.1.4.4的要求。]
1.1.5 轉鍵離合器操縱機構的要求
1.1.5.1 轉鍵離合器的操縱機構凸輪擋塊,應與主鍵的鍵尾接觸良好。
1.1.5.2 凸輪擋塊與其轉軸的連接必須可靠,它們在軸向方向上允許一定的位移,并起一定的緩沖作用。
1.1. 5.3 單、雙轉鍵在鍵槽內轉動應靈活可靠.雙轉鍵的主、副鍵的聯銷應靈活、靠。
1.1.6 剛性離合器的操縱機構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須安裝正確、牢固,受振后不得產生松動。
1.1.7 與剛性離合器相聯鎖的各種帶式制動器的制動角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1.2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本節主要對氣動摩擦離合器作規定。其它如濕式離合器、電磁離合器等參照本節要求及其特殊的要求執行。
1.2.l 氣動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以下簡稱“摩擦離合器”與“摩擦制動器” )的聯鎖控制動作都應靈敏、可靠、互不發生干涉。
1.2.2 摩擦制動器的制動角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1.2.l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氣路的電磁閥必須采用常閉、氣壓復位式的雙聯安全聯鎖閥。
1.2.4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操作控制中,應有緊急停止按鈕超控于其它操作按鈕。對大型壓力機在前、后面都應有緊急停止按鈕。
l.2.5 在離合器的控制氣路中,應使空氣壓力不得超過設計規定值。氣壓超過上限值或降到所需壓力以下時,應能自動控制滑塊停止運行。
1.3 傳動裝量
1.3.1 摩擦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應能反向旋轉。
l.3.2 曲柄轉角指示器
閉式壓力機應在易見部位裝設曲柄轉角指示器。
1.3.3 曲柄停止角度
剛性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其曲柄上死點停止角度不應大于土5°
+5°
氣功摩擦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其曲柄上死點停止角度不應大于 -10
1.3.4 傳動系統的防護
對外露于床身外的傳動齒輪、皮帶輪、飛輪、杠桿等傳動零部件(安裝高度位置在2.5上者除外)均應裝設防護罩。
1.3.5 飛輪制動器
a.閉式壓力機必須安設飛輪制動器。
b.飛輪制動器必須安裝牢固, 制動工作靈活、可靠。
1.4 滑塊平衡魔裝置
壓力機一般都應帶有滑塊平衡裝置。
1.4.1 彈簧平衡裝置
1.4.1.1 彈簧平衡裝置應具有彈簧破損時的安全結構。
1.4.1.2 彈簧平衡裝置必須能在連桿斷裂時,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平衡住滑塊及其所附上模的重量,而不向下產生位移。
l.4.2 氣動平衡裝置
l.4.2.1 氣動平衡裝置應具有防止活塞、拉桿等零件發生破損或松脫時,影響安全的結構。
1.4.2.2 氣動平衡裝置必須能夠不靠制動器的作用,在連桿斷裂、供氣中斷或失壓時,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平衡住滑塊及其所附上模的重量。
[注:上模的重量(包括墊板、模架)取滑塊重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
1.5 滑塊調節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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