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進行其它作業的規定(三)
① 人身觸電事故報告;
② 設備事故報告;
③ 設備障礙報告。
2. 凡運行電壓在10千伏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及10千伏以下的大型設備,如自備發電機、100千瓦及以上的電動機、同期調相機、電容器組等發生事故,足以使該設備不能繼續運行的,謂之設備障礙。如果由此而引起電力系統停電在三分鐘以上,不能恢復送電者為設備事故。
凡引起電力系統停電的事故均應填寫事故報告表,報送北京供電局用電監察科。
3. 凡在電氣設備運行、檢修過程中,工作人員因觸電或由觸電引起的高空摔跌導致死亡、重傷或輕傷者,必須進行詳細調查,并填寫人身觸電事故報告表。凡死亡事故均應報告北京供電局用電監察科。
4. 發生事故后,值班人員應立即按有關規程、規定處理,縮小事故范圍,并應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人及北京供電局用電監察科。
5. 如有必要,供電部門的監察人員需到現場了解或與用電單位共同調查事故時,用電單位應提供事故發生和處理經過情況。
6. 事故發生后應由用電單位電氣技術負責人主持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提出防止對策后,立即填寫事故報告表。
7. 為預防事故發生和發生事故后處理果斷、措施正確,要求用電單位電氣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有計劃地進行事故預想和事故演習,提高運行人員處理事故的能力。
8. 調查事故時,應遵守有關規定的規定。比較重大的設備和人身觸電事故,應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如直屬上級技安部門、供電部門及同行有關人員等)參加。
9. 人身觸電事故中應分為死亡、重傷、輕傷三種。輕、重傷劃分按計委(70)計勞字第153號文之規定(詳見附錄九)。
10. 人身觸電事故報告表,設備事故(障礙)報告表的格式及填寫說明如下:
一、 電氣設備事故(障礙)報告表
編號: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廠(礦)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用電設備容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表
廠(礦)長:_________車間主任(科長):_________調查負責人:________
報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
電氣設備事故(障礙)報告哺填寫說明
一、 本報告表由發生事故單位填寫。
二、 編號:送出之報告由收報告單位填寫。
三、 事故簡題:應包括處所、設備名稱、起因、現象、后果等。
四、 事故發生前各種設備運行情況:應包括電壓、電流情況及主要設備發生過的異常現象等。
五、 事故詳細經過:應包括事故發生、擴大、延續及處理等各階段分別填寫(如表格內填寫不完,可另附紙填寫)。
六、 原因及責任分析:應根據事故調查小組分析填寫。
七、 事故損失:不能修復者即按設備價值計算,能修復者可按修理費用及減低價值共計填寫。
八、 防止對策:應根據事故調查小組提出的事故防止對策填寫。
九、 備注一欄系指發生事故單位和供電局共同使用。
十、 原因分類應按操作錯誤、缺乏檢修、檢修不良、安裝不良及其它等填寫。
二、 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告表
編號:_____________
廠(礦)名稱:_________地址:________聯系人: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1. 事故發生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事故發生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天氣______
見表
廠(礦)長:_____________車間主任(科長):____________調查人:_______________
報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告表填寫說明
一、本報告表由發生事故單位填寫,不論輕、重傷或死亡事故均用此報告表格填寫。
二、負傷后休息24小時以上能恢復原來工作,而又不是重傷者,按輕傷計。
三、 原因分析及防止對策,均按本單位事故調查小組的分析結果填寫。
四、 編號由送出報告單位填寫。
五、 觸電死亡事故報告應報告北京供電局用電監察科。
附錄九 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規定
根據(70)計勞字第153號文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一) 經醫師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二)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三)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燒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振蕩等;
(五)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六) 手部傷害;
1. 大姆指軋斷一節;
2. 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二指軋斷一節的;
3. 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七) 腳部傷害:
1. 腳趾軋斷三趾以上的;
2. 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腱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八) 內部傷害是指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九) 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師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情況參照上述各點,由企業事業單位根據群眾意見做個別研究,提出意見,在當地勞動部門的配合下,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關于輕傷事故范圍的規定:
工傷,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又不是重傷時,列為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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