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節 去樹工作 第202條 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工作負責人須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條 在導線兩側剪樹枝時,應注意樹枝掉落方向,必要時應加繩索控制,防止樹枝掉在導線上。禁止用手直接從高壓帶電線路上拿下樹枝。 第204條 去樹工作應攜帶必要的醫藥。上樹前應觀察有無蜂窩,確定站立位置及去樹方法。上樹時,不許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 第205條 去樹工作應有專人監護,除監護樹上工作人員外,必須防止砸傷行人和車輛。 第206條 去樹時,禁止把安全帶栓在被鋸的枝叉上,小繩不應拴在身上。 第十節 變臺上的工作 第207條 在變臺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線路上,幾處變臺上工作內容完全相同時,可用一張工作票。 第208條 在變臺上工作時,如果線路不停電,只能允許在“母式變臺”上工作,并應有專人監護,禁止攀登保險器桿。 第209條 在變臺上工作,無論線路是否停電,必須先拉開低壓側隔離開關或取下低壓保險片后,再拉開跌開式熔斷器,并應將已停電的高壓母線在專供接地的處所掛好接地線。 第210條 用倒鏈撤換變壓器時,應對變臺的結構進行檢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換變壓器用吊車時,應注意吊臂與鋼絲繩對鄰近帶電導體的安全距離。 第211條 變壓器在變臺上做試驗時,變臺桿上不許有人。如變壓器在地面上進行試驗時,應在周圍裝設臨時圍欄或紅繩,并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還應有專人監護。 第212條 在桿上的電容器臺上工作,安全措施應與變臺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懸掛接地線前應將電容器放電。 第213條 變臺桿為木桿時,應事先對桿根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糟朽情況必須先更換邦樁。 第十一節 爆破和爆破壓接導線的規定 第214條 在山區或流沙地帶進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條 爆破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爆破知識,并經過考試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應有專人指揮。 第216條 應根據土壤性質、藥量、爆破方法等規定爆破基坑危險區。一般鉆孔悶炮危險區半徑應為 第217條 炸藥和雷管應分別有專人保管,運輸、攜帶和存放過程中嚴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運輸炸藥時,不應使用拖拉機、自動翻斗汽車、汽車拖車、二輪摩托車、電瓶車、雙套獸力車。運雷管時除不能使用上述車種外,亦不應用自行車。 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但電雷管不許放在駕駛室內)。行車時,不許高速和急剎車。 第218條 運輸中,雷管應有防震防火措施。攜帶雷管時,必須將引線短路。電雷管與電池不應由同一人攜帶。雷雨天不應攜帶電雷管,并應停止爆破作業。在強電場附近不應使用電雷管。 第219條 運送和填裝炸藥時,不應使炸藥受到強烈沖擊擠壓。嚴禁使用金屬物體或玻璃棒往炮眼內推送炸藥,應使用木棒輕輕搗實。 第220條 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必須由同一人進行。火雷管的導火索長度應能保證點火人離開危險區范圍。點火者于點燃導火索后應立即離開危險區。 第221條 爆破現場的工作人員,都應戴安全帽。準備起爆時,除點導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須離開危險區并進行隱蔽。 第222條 起爆前,要再次檢查危險區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人警戒。放炮過程中嚴禁任何人進入危險區內。 第223條 如需在坑內點火放炮時,應事先考慮好點火人能迅速、安全地離開坑內的措施。 第224條 雷管和導火索連接時,應使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碰雷汞部分,嚴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條 如果有啞炮時,應等20分鐘后,再去處理。不應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藥。重新打眼時,深眼要離原眼 第226條 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電力線路、通訊線路等設施的影響。如有砸碰的可能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227條 爆破點距建筑物玻璃窗應在 第228條 施工人員在作業時不準吸煙。 第229條 帶電爆破壓接導線時,必須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連同導火索或拉火管應在地面用金屬物短接,全部屏蔽。帶電爆破壓接導線不宜使用金屬殼雷管。雷管的加強帽也不應向著工作人員,以免爆破時飛出傷人。 第230條 工作人員由裝置爆破系統(藥包、導火索、雷管)到點燃導火索的過程,都應與炸藥、雷管處于等電位狀態進行。 第231條 導火索的長度應能保證點火人安全地離開危險區。爆破壓接導線的危險距離(半徑)一般為 第232條 爆破壓接時,應注意防止絕緣工具和繩索受損。 第233條 放炮前,須將雷管、炸藥移開放炮地點,最近不小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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