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2)應裝設符合要求的壓力表、安全閥和回火保險器。
3)禁止使用純銅、銀或含銅量超過70%的銅合金制造與乙炔接觸的儀表、管子及隨機工具等。
4)裝入的電石塊應為50~80mm塊度,禁止使用碎末。裝電石時一次不宜裝得過多。
5)乙炔發生器的壓力要保持正常,水要經常保持清潔,電石分解的灰漿要及時清除。
6)乙炔發生器電石分解區的最高水溫不應超過95℃,發氣室溫度不得超過80℃。
7)使用中的乙炔發生器與明火、火花點、高壓電線等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m。
8)乙炔發生器的發氣室、發壓擠室和回火保險器中都應有相應面積的卸壓膜。回火保險器應具有逆止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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