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貯存與生產工藝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的有關要求。
2.生產車間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用電設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3.在生產系統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溫度、壓力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設置止逆閥等安全裝置,并應安裝必要的監測儀表和自動(或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5.所有放空管均應有引至室外的導管,并高出廠房建筑物。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必要時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安裝安全閥或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
7.必須認真控制生產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8.生產、貯存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關防靜電措施,應執行《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
9.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