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識不強責任不明
高層、地下建筑往往是多家使用單位,服務客體是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現在的狀況,很多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時成本高,虧損多,既對消防安全管理要負責,又要為業主的維護建筑費用考慮,管理中在涉及到建筑內部的消防設施存在隱患時無法整改,物業公司的資金來源,僅僅依靠物業管理費用來收取,用管理費來整改火災隱患是杯水車薪;如果要動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征得業主委員會的50%以上通過,業主委員會授權后再向房產局維修基金處申請,火災隱患整改周期拉長,何時整改到位是個未知數,隱患隨時成災;現狀是:一方面很多物業管理是原來開發商的子公司承擔售后服務的,維護著開發商的利益,一旦房屋銷售完畢開發商脫殼走人,物業管理公司也隨之而來將要解散;另一方面有的建筑在99年前建設時沒有繳納或者沒有完全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并且那時繳納的也少;有的老樓物業管理公司是在政府的干預下不得不去在管理此類樓宇,成了燙手芋頭;物業管理公司未整改隱患時,消防部門也奈何不了,何況依據消防法對非營業性場所的企業、單位未履行消防法僅僅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處罰為一紙空文,奈何不了該單位。
五、敷衍了事回避責任
根據《江蘇省消防條例》有關條款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建筑,其消防安全由產權所有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成立管理機構管理,這給多產權單位或者本身就不想投入消防管理的該類建筑使用單位找到很好的借口,在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上,僅僅由物業管理公司做做樣子,整個建筑內的消防安全沒有到位,回避責任,如南京中信大樓,是一幢30層以南京中信實業銀行為主其他業主為輔的寫字樓,多年來中信實業銀行和樓內的其他業主未開展滅火疏散演練,僅物業公司內部進行了消防培訓和應急消防疏散演習,消防重點單位履行消防職責停留在表面,只是為了應付消防監督部門,檢查時有檔案有記錄有培訓有內容。
六、工作連貫性差
長效性管理不夠消防工作是一項系統性、連續性很強的專業工作,在消防工作崗位上只有通過很長的一段時間才能熟悉、掌握內部情況并服務單位,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業管理公司在服務單位時像走馬燈似的更換,有時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不滿跳槽尋找新的業主,有時因業主的不滿抄掉物業公司,消防工作剛剛起步又到停滯,帶來的局面是消防工作無人管理。
綜上所述高層、地下多產權建筑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應從以下入手:
一、超前制定規范,確保法規的權威性
當前我國執行的各類消防規范,一方面是參照國外的規范修訂,另一方面是吸取在我國發生的多起火災教訓而制定的,他的出臺具有時代性,作為消防技術規范是國家強制性規范,如同法律一樣,必須要有他的長期性和權威性。因為一幢建筑建成歷經百年,規范的修改意味著內部消防設計即將要修改,否則不符合當前的消防規范要求,給監督執法工作帶來困惑和不解,束縛執法人員的手腳。
二、加強制度建設、確保建筑使用的合法性
作為城市建設、規劃、房產、人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要與工商、衛生等部門象上海、廣州城市那樣,出臺一部有關多產權建筑的管理規定(其中包括消防安全章節),明確規定居民小區、住宅樓內不得租賃給單位使用;規劃、人防等主管部門要對商住、地下建筑內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對象給予嚴格處理,房產主管部門嚴格控制和杜絕辦理商住樓內的住宅改作他用的產權證,確保原有建筑使用性質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隱患的存在。
三、廣泛宣傳培訓推進消防工作的社會性
高層、地下多產權建筑的管理,主要有物業管理公司來經營的,物業管理公司在我國發展時間短、起步晚,是一個比較新型的行業,處于待摸索、完善的階段,它的業務范圍主要是內外環境保潔、交通秩序協調、內部設施的日常維護、安全的保障等,消防安全工作所占整個工作量的30%甚至還要多,所以消防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經常性對管理公司責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的培訓。每年不少于1-2次,使其基本了解掌握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讓物管公司更好地為多產權內的單位服務,定期地象業主委員會通報建筑設施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等情況,積極象服務單位開展消防宣傳,讓服務對象了解消防法規的基本要求,明確的職責,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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