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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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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村邊特大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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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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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297+007.8~DK297+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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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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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砟軌道底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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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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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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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1 遵守勞動紀律,聽從指揮,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規則、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和制止他人的違章行為;
1.2 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特殊工種要持證上崗,不準將機械設備交給無證者操作,在未熟悉機械、設備性能和操作規程前,不能上崗操作;
1.3 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
二、無砟軌道施工作業應考慮以下主要危險源、危害因素
2.1 基礎面鑿毛碎片飛濺傷人;
2.2 鋼筋加工、鋼筋焊接觸電傷害;
2.3 混凝土輸送泵爆裂;
2.4 模板倒運時超載、偏載、捆扎不牢固,發生滑落或者側翻;
2.5 工具軌臨時存放、倒運及安裝過程中砸傷作業人員;
2.6 工具軌、軌枕吊裝作業傷害;
2.7 軌枕固定架降落過程中用手試探凹槽耦合情況;
2.8 組合式軌道排架吊裝前支承塊與掛籃連接螺栓松動,吊點間距設置不合理,運行過程中下方有作業人員;
2.9物流運輸過程中發生行車事故;
2.10 軌道板吊裝作業傷害;
2.11 軌道板鋪設和對位時壓傷手腳,調整時未同步起升,發生傾斜;
2.12 基礎面鑿毛人員應佩戴護目鏡,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鑿毛作業面周圍不得站人,避免混凝土碎塊飛濺傷人;
2.13 工地倒運模板時應進行捆綁,不應超載,避免模板運輸途中滑落,拆除和安裝模板過程中,應避免模板傾倒傷人;
2.14 運輸車輛嚴禁人、料混裝,車輛行駛速度不應過快。為確保運輸車就位良好和安全進出,應派專人指揮,平交道口和狹窄的施工場地,設置“緩行”標志,必要時安排人員指揮交通;
2.15 道床板施工區域內施工時,應加強照明設施,不得把燈具掛在豎起的鋼筋或者其它金屬構件上,導線應架空。
三、鋼筋加工安全措施
3.1 鋼材、半成品等應按規格、品種分別堆放整齊,制作場地要平整,工作臺要穩固,照明燈必須加網罩;
3.2 拉直鋼筋時,卡頭要卡牢,地錨要結實牢固,拉筋沿線2米區域內禁止行人。人工絞磨拉直,不準用胸、肚接觸推杠,應緩慢松解,不得一次松開;
3.3 展開圓盤鋼筋要一頭卡牢,防止回彈,切斷時要先用腳踩緊;
3.4 人工斷料,工具必須牢固。切斷小于30厘米的短鋼筋,應用鉗子夾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側設置防護箱籠罩;
3.5 多人合運鋼筋,起、落、轉、停等動作要一致,人工上下傳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鋼筋堆放要分散、穩當,防止傾倒和塌落;
3.6 使用鋼筋冷拉機、切斷機、彎曲機,應遵守鋼筋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先檢查后使用,使用后切斷電源,設備應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護)。
3.7 切斷機運轉正常,方準斷料。斷料時,手與刀口距離不得少于15厘米,活動刀片前進時禁止送料;
3.8切斷鋼筋禁止超過機械的負載能力,切斷低合金鋼筋等特種鋼筋,應用高硬度刀片;
3.9 切長鋼筋應有專人扶住,操作時動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鋼筋須用套管或者鉗子夾料,不得直接用手送料;
3.10 切斷機旁應設放料臺,機械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短頭和雜物,在鋼筋擺動范圍內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
四、施工機械
4.1 作業前要全面檢查施工機械、電氣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嚴禁帶“病”運行,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鋼絲繩等,經空車試運轉正常后再開始作業;
4.2 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地基上,防止側翻。
4.3 場內道路應及時修整,確保車輛道路安全暢通,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引導。
五、消防措施
5.1 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對職工進行消防教育訓練,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 現場設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定期進行防火檢查;
5.3 消除一切可能造成火災、爆炸事故的根源,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格控制火源;
5.4 生活區及施工現場特別是材料庫配足滅火器材,加強安全防范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六、施工用電
6.1 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6.2 現場用電,電源、電線應絕緣良好,接線正確,符合三相五線制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一保”要求,嚴禁私自接電,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接電;
6.3 夜間作業必須配有足夠照明;
6.4 施工現場用電必須符合機電部門下發的有關用電安全要求。
七、自身防護
7.1 作業前要全面檢查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嚴禁帶“病”運行;
7.2 嚴禁在腳手架及模板下休息及停留;
7.3 嚴禁操作人員從腳手架往下扔工具;
7.4 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必須著裝靈便(緊身緊袖),作業時精神要集中,團結協作、相互呼應、統一指揮,嚴禁嬉戲打鬧。
八、起重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8.1 對新安裝的、經過大修或者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都應當按照起重機械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吊重試驗;
8.2 起重機每班作業前應先作無負荷的升降、旋轉、變幅,前后左右的運行以及制動器、限位裝置的安全性能試驗,如設備有故障,應排除后才能正式作業;
8.3 起重機司機與信號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者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信號員密切配合,服從信號員的指揮。但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先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8.4 司機在得到信號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后,必須先鳴笛后起重。起吊時重物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后再繼續起吊;
8.5 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8.6 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8.7 起重機嚴禁超過本機額定起重重量工作,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步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應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的額定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機分擔的重量不能超過額定起重重量的80%;
8.8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頭上越過,也不要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要暫時停留,應發出信號,通知一切人員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
8.9 起重機在工作時,所有人員盡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轉索以內區域內,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吊裝人員在掛鉤后應及時站到安全區域,禁止在吊運重物上站人或對調掛著的重物進行加工。加工時應將重物放下墊好,并將起重臂、吊鉤及回轉機鉤的制動器剎住,若加工時間較長,應將重物放穩,起重機摘鉤。吊著重物時起重機司機和信號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在停工或者休息時,嚴禁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8.10 吊運金屬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司機要連續發出信號,通知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8.11 當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從事檢修工作或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等部位;
8.12 使用電磁鐵的起重機,應到劃定一定的工作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有人,在往車輛 上裝卸鐵塊時,重物嚴禁從駕駛室上面經過,汽車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止萬一吸鐵失靈鐵塊落下傷人;
8.13 起重機在吊重物作業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況下,應嚴格按照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8.14 起重機在吊裝高空處的重物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達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3圈以上;
8.15 起重機的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和夜間照明設備,起重機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其在運行時不會發生碰撞。
8.16 起重機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能起吊:
①信號不清時;
②重量不明時;
③所吊重物離開起吊點有一段距離需拉斜時;
④所吊重物超過起重機的起重能力時;
⑤重物捆綁不牢及氣調后不穩定時;
⑥露天作業時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
⑦夜間作業沒有足夠的照明時;
⑧鋼絲繩嚴重磨損,出現斷股時。
8.17 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在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小于下表規定:
8.18 起重機的電器,內燃發動機或者鍋爐部分的安全技術要求,應嚴格遵守動力機械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手持電動工具安全注意事項
9.1 使用刃具的機具,應保持刃磨鋒利、完好無損、安裝正確、牢固可靠;
9.2 使用砂輪的機具,應檢查砂輪與接盤間的軟墊并安裝穩固,螺帽不得過緊,凡是受潮、變形、裂紋、破損、磕邊缺口或接觸過油、堿類的砂輪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將受潮的砂輪片自行烘干使用;
9.3 在潮濕地區或在金屬架構、壓力容器、管道等導電良好的場所作業時,必須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動工具。
9.4 非金屬殼體的電動機、電器,在存放和使用時,不應受壓、受潮。并不得接觸汽油等溶劑;
9.5 作業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外殼、手柄不出現裂縫、破損;
②電纜軟線及插頭等完好無損,開關動作正常,保護接零連接正確,牢固可靠;
③各部防護罩齊全牢固,電氣保護裝置可靠;
9.6 機具啟動后,應空載運轉,檢查并確認機具聯動靈活無阻,作業時,加力應平穩,不得用力過猛;
9.7 嚴禁超載使用。作業中應注意音響及溫升,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在作業時間過長,機具溫升超過60℃時,應停機,自然冷卻后再進行作業;
9.8 作業中,不得用手觸摸刃具、模具、砂輪,發現其有磨鈍、破損情況時,應立即停機修整或更換,然后再繼續進行作業;
9.9 機具轉動時,不得撒手不管。
9.10 使用沖擊電鉆或電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作業時,應掌握電鉆或電錘手柄,打孔時先將鉆頭抵在工作面,然后開動,用力適度,避免晃動;若轉速急劇下降,應減少用力,防止電機過載,嚴禁用木杠加壓;
②鉆孔時,應注意避開混凝土中的鋼筋;
③電鉆和電錘為40%斷續工作制,不得長時間連續使用;
④作業孔徑在25mm以上時,應有穩固的作業平臺,周圍應設置欄桿。
9.11 使用瓷片切割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作業時,應防止雜物,泥土混入電動機內,并應隨時觀察機殼溫度,當機殼溫度過高及產生碳刷火花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處理;
② 切割過程中用力應均勻適當,推進刀片時不得用力過猛,當發生刀片卡死時,應立即停機,慢慢退出刀片,應在重新對正后方可再切割。
9.12 使用角磨光機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砂輪應選用增強纖維樹脂型,其安全線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電纜與插頭應具有加強絕緣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換;
② 磨削作業時,應使砂輪與工作面保持15°-30°的傾斜位置,切削作業時,砂輪不得傾斜,并不得橫向擺動。
9.13 使用電剪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作業前應先根據鋼板厚度調節刀頭;
②作業時不得用力過猛,當遇刀軸往復次急劇下降時,應立即減少推力。
9.14 使用射釘槍時候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嚴禁用手掌推壓釘管,嚴禁用槍口對人;
②擊發時,應將槍垂直壓緊在工作面上,當兩次扣動扳機,自動均不擊發時,應保持原射擊位置數秒后,再退出射釘彈;
③在更換零件或斷開射釘槍之前,槍內均不得過盈量太大。
9.15 使用拉鉚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被鉚接物體上的鉚釘孔應與鉚釘滑配合,并不得過盈量太大;
②鉚接時,當鉚釘軸未斷時,可重復扣動扳機,直到拉斷為止,不得強行扭斷或撬斷;
③作業中,接鉚頭子或并帽若有松動,應立即擰緊。
十、高空作業
10.1 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朗,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生鑒定不符合高空作業要求的病癥,如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一律不得任用;
10.2 高處作業須先搭設腳手架或采取防墜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
10.3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作業時,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0.4 安全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分鐘,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不得使用;
10.5 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上,禁止掛在移動或者不可靠的物件上;
10.6 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栓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意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10.7 在進行高空作業時,除有關人員外,閑雜人等不得在施工場地地點停留,工作地點以下應設置有圍欄或者裝設其他防護設施,防止墜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墜物,應鋪設模板;
10.8 嚴禁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索系牢后往上或者往下吊送;
10.9 上下層同時進行施工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者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10.10 在6級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10.11 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進行作業,為了防止誤登,應在此類結構物必要地點設置安全警示牌。
十一、“組合式軌道排架法”施工無砟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1.1 起重機走形軌道應安設穩固,支墊間距,規距符合要求,使用前應檢查行走系統是否正常,電器制動系統是否可靠,吊架的靈活程度及有效吊點的均勻分布情況等;
11.2 在移動式組裝平臺上組裝組合式的軌道、排架、軌枕時,應確保軌枕與掛籃緊密相連,螺栓扭矩符合要求;
11.3 組合式軌道排架起吊前,應檢查吊點間距是否合理,掛鉤是否牢靠。“門”式起重機吊運組合式軌道排架運行過程中,下方不得站人,軌道排架下降對位過程中,輔助人員應站在側旁進行輔助對位;
11.4 上扣件時,每兩人之間要每隔3根軌枕的距離,且人要站在扳手一側,防止互相碰傷;
11.5 道床混凝土未達到設計強度的75%之前,嚴禁在道床板上行車和碰撞軌道部件;
11.6 大型施工機械行進過程中,應加強瞭望,施工人員在其前作業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十二、其他安全要求
12.1現場應設專職安全檢查員,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待消除隱患后再進行作業;
12.2 施工現場所有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工具、配件以及個人勞保用品等必須經正常檢查,確保完好和安全使用;
12.3 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必須著裝靈便,作業時精神要集中,團結協作,互相呼應,統一指揮,嚴禁嬉戲打鬧;
12.4 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無雜物;
12.5 夜間作業時,作業場所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施;
12.6 堅持機械設備“三定”(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機械運行規程和工程施工規范,確保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12.7 投入施工的機械設備應做到技術狀況良好,運轉正常,同事要定期加強對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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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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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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