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工程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2)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辦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用推倒辦法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l)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1/3,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挖掘。
2)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倒塌,在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3)建筑物推倒前,應發出信號,待所有人員遠離建筑物高度二倍以上的距離后,方可進行。
4)在建筑物倒塌范圍內,有其它建筑物時,嚴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3)拆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許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樓蓋結構超載發生倒塌。
(4)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使散碎廢料由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者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在一定的位置。
(5)拆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嚴禁施工人員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它輕型板上進行工作,必須使用移動板梯,板梯上端必須掛牢,防止高處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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