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源辨識
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二、事件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三、相關方
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有關的或受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四、不符合
任何與工作標準、慣例、程序、法規、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離,其結果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
五、職業健康安全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臨時工作人員、合同方人員、訪問者和其他人員健康和安全條件和因素。
六、績效
基于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可測量結果。
注1: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注2:“績效”也可稱為“業績”。
七、風險
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八、風險評價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在可容忍的全過程。
九、安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
十、可容許風險
根據組織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的程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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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程序
勞務、工程分包供方控制程序
物資采購控制程序
信息交流與協商控制程序
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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