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標準所指的建筑衛生陶瓷企業包括具有完整生產線的陶瓷磚、衛生陶瓷、燒結瓦及建筑琉璃等陶瓷制品的生產企業,適用于建筑衛生陶瓷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申請、外部評審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審核等相關工作。
2.依法生產的建筑衛生陶瓷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考評。
3.本評定標準分為13項考評類目、46項考評項目和175條考評內容。
4.在評定標準表中的自評/評審描述列中,企業及評審單位應根據評定標準的有關要求,針對企業實際情況,如實進行得分及扣分點說明、描述,并在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見附表)中逐條列出。
5.本評定標準中累計扣分的,均為直到該考評內容分數扣完為止,不出現負分。有特別說明扣分的(在考評辦法中加粗的內容),應在該類目內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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