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電壓力鍋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基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以及質量服務承諾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電加熱,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額定功率不大于2000 W、額定工作壓力4 kPa~140 kPa,容積不大于10 L的家庭用電壓力鍋。
注:電壓力鍋、電飯鍋,以銘牌標注的產品名稱作為區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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