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鍋爐能效限額、運行監測指標、監測計算及評價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炭、油、氣為燃料的鍋爐,其參數為額定蒸汽壓力0.1 MPa~9.80 MPa,且額定蒸發量1 t/h~220 t/h的蒸汽鍋爐;額定出水壓力0.1 MPa~1.60 MPa,且額定出力為0.7 MW~29 MW的熱水鍋爐;額定出力0.7 MW~29 MW的有機熱載體爐(只設定運行監測指標)。
本標準不適合余熱鍋爐、電加熱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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