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通過測定汽車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和碳氫化合物(HC)排放量,用碳平衡法計算燃料消耗量的試驗、計算方法以及生產一致性的檢查和判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N1類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 500 kg的M1、M2類車輛。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 500 kg的M1類車輛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車輛,不適用于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其他燃料類型車輛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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