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常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污染物控制裝置耐久性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測量方法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排氣煙度、污染物控制裝置耐久性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測量方法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對QC/T 837所述僅具有停車怠速停機功能的汽車,其排放測量按常規汽車的要求進行,不屬于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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