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非等效采用國際海事組織(IMO)A569(14)、610(15)、613(15)決議和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約1988年修正案第四章關于船用收、發信機的性能標準。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船用單邊帶收、發信機[包括中頻(MF)收發信機、中高頻(MF/HF)收發信機]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海洋各航區所有客船和300Gt(總噸)及其以上的貨船、油船、漁船、破冰船、科學考察船、水上工程作業船及368kW以上的拖船等各類船舶。
2 一般要求
2.1 應能在單頻信道或在單頻信道和雙頻信道上工作。
2.2 應能用話音和數字選擇呼叫(DSC),進行下列種類的通信:
a. 遇險、緊急和安全業務;
b. 船舶操作業務;
c. 公眾業務。
2.3 應能用話音和窄帶直接印字電報(NBDP),進行下列種類的通信:
a. 遇險、緊急和安全業務;
b. 船舶操作業務;
c. 公眾業務。
2.4 收、發信設備應至少包括:
a. 包括天線在內的收、發信機;
b. 作為設備組成部分的控制裝置或一個獨立的控制裝置;
c. 帶有發射控制按鈕的送、受話器;
d. 內置的和外置的揚聲器;
e. 整體或獨立的數字選擇呼叫(DSC)裝置;
f. 在遇險頻道上保持連續守聽的數字選擇呼叫(DSC)裝置;
g. 整體的或獨立的窄帶直接打印(NBDP)裝置。
2.5 應能由船舶主電源供電。此外還應能使用備用電源。
2.6 應能在船舶的通常駕駛位置或在其附近來進行遇險和安全通信。
3 船用中頻發信機
3.1 頻率
3.1.1 頻率范圍:1605kHz~4000kHz。
3.1.2 頻率置定:連續或步進或合成的標定頻率,如選擇標定頻率方式時,至少必須有2182kHz,2187.5kHz和2174.5kHz這三個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
3.1.3 頻率容限:10Hz。
3.2 發射種類:J3E,H3E,J2B,F1B。
3.3 發射功率
3.3.1 輸出功率:峰包功率不小于60W,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400W。
3.3.2 功率置定:連續或步進。
3.4 發射調諧:發信機應能迅速由一個頻率轉換到其他任何頻率上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所用時間不得超過15s。
3.5 熱機時間:發信機應能在開機后1min內正常工作。
3.6 三階互調:優于-40 dB PEP。
3.7 載波抑制:J3E優于40 dB PEP,H3E優于36 dB。
3.8 控制裝置
3.8.1 當轉換到2182kHz、2187.5kHz和2174.5kHz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上時,發射機應自動選擇相應的H3E,J3E或J2B發射類別。
3.8.2 對發射/接收控制裝置的操作不應引起不必要的發射。
3.8.3 在同一時間內,只能由一個控制裝置進行發射類別/頻率/功率的轉換。
3.8.4 發射頻率的選擇應不受收信機預置的限制。
3.9 指示裝置
3.9.1 發信機轉換到2182kHz,2187.5kHz和2174.5kHz上時應有明顯的標志。
3.9.2 手動調諧設備應配有準確的調諧指示裝置。
3.9.3 應配有天線電流(或天線功率)的指示裝置。指示系統的故障不應影響發射。
3.10 安全措施
3.10.1 發信機在天線斷路及天線終端短路時應能自動保護,并能在故障排除后自動復原。
3.10.2 發信機在過壓、過流、過載及超溫時應能自動保護,并能在故障排除后自動復原。
3.11 環境條件
3.11.1 溫度范圍:-15℃+55℃
3.11.2 相對濕度:95%(溫度+40℃時)
4 船用中頻收信機
4.1 頻率
4.1.1 頻率范圍:1605kHz~4000kHz。
4.1.2 頻率置定:連續步進或合適的標定頻率,如選擇標定頻率方式時,至少必須有2182kHz,2187.5kHz和2174.5kHz三個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
4.1.3 頻率容限:10Hz。
4.2 接收種類:J3E、H3E、J2B、F2B。
4.3 接收調諧:收信機應能迅速由一個頻率轉換到其他任何頻率上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所用時間不得超過15s。
熱機時間:接通電源后,收信機應能在1min內正常工作。
4.4 鏡像抑制:≥100dB。
4.5 中頻抑制:≥100dB。
4.6 AGC特性:輸入相對于3μV參考電平變化100dB時,輸出變化保持在6dB內。
4.7 靈敏度:對于J3E和F1B發射,當信噪比為20dB時,收信機輸入端的靈敏度應等于或優于6μV電動勢。當信噪比為12dB時,數字選擇呼叫設備的輸出誤碼率應小于或等于10
-2。
4.8 選擇性:在6dB通帶內。
DSB +2.7 kHz;
USB +0.3~2.7 kHz;
LSB -0.3~-2.7 kHz;
TELEX ±0.15 kHz。
4.9 交叉調制:當有用信號為60dBμV時,由偏調20kHz,電動勢為90dBμV的無用信號所產生的干擾低于標準輸出30dB以上。
4.10 三階互調:當頻率f
0為+50kHz和f
0為+100kHz,電動勢98dBμV的兩個相等信號,其三階互調等于或優于-60dB。
4.11 音頻輸出:喇叭≥2W 耳機≥1mW。
4.12 音頻失真:小于5%。
4.13 控制裝置
4.13.1 在同一時間內,只能由一個控制裝置進行接收類別的轉換。
4.13.2 接收頻率的選擇應不受發信機的任何設定的限制。
4.14 指示裝置
4.14.1 使收信機轉換到2182.kHz,2187.5kHz和2174.5kHz頻率上工作的所有調節和控制裝置均應有明顯標志。
4.14.2 被選擇的接收頻率應能在設備的控制面板上得到清晰的識別。
4.15 環境條件
4.15.1 溫度范圍:-15℃~+55℃
4.15.2 相對濕度:95%(溫度+40℃時)
5 船用中/高頻發信機
5.1 頻率
5.1.1 頻率范圍:1605 kHz~27500 kHz
5.1.2 頻率置定:連續或步進或合適的標定頻率,如選擇標定頻率方式時,至少必須有以下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
a. 通話頻率:2182 kHz,4125 kHz,6215 kHz,8291 kHz,12290 kHz,6420 kHz;
b. 窄帶印字頻率:2174.5 kHz,4177.5 kHz,6268 kHz,8376.5 kHz,12520 kHz,16695 kHz;
c. 數字選呼頻率:2187.5 kHz,4207.5 kHz,6312 kHz,8414.5 kHz,12577 kHz,16840.5 kHz。
5.1.3 頻率容限:10Hz。
5.2 發射種類:J3E,H3E,J2B,F1B,A1A。
5.3 發射功率
5.3.1 輸出功率:峰包功率不小于60W,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400W。
5.3.2 功率置定:連續或步進。
5.4 發射調諧:發信機應能迅速由一個頻率轉換到其他任何頻率上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所用時間不得超過15s。
5.5 熱機時間:發信機應能在開機后1min內正常工作。
5.6 三階互調:優于-40dB PEP
5.7 載波抑制:J3E優于40dB PEP,H3E優于36dB。
5.8 控制裝置
5.8.1 當轉換到設定的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上時,發射機應自動選擇相應的發射類別。
5.8.2 對發射/接收控制裝置的操作不應引起不必要的發射。
5.8.3 在同一時間內,只能由一個控制裝置進行發射類別/頻率/功率的轉換。
5.8.4 發射頻率的選擇應不受收信機預置的限制。
5.9 指示裝置
5.9.1 發信機轉換到設定的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上工作時應有明顯的標志。
5.9.2 手動調諧設備應配有準確的調諧指示裝置。
5.9.3 應配有天線電流(或天線功率)的指示裝置。指示系統的故障不應影響發射。
5.10 安全措施
5.10.1 發信機在天線斷路及天線終端短路時應能自動保護,并能在故障排除后自動復原。
5.10.2 發信機在過壓、過流、過載及超溫時應能自動保護,并能在故障排除后自動復原。
5.11 環境條件
5.11.1 溫度范圍:溫度范圍-15℃~+55℃。
4.11.2 相對濕度:95%(溫度+40℃時)。
6 船用中/高頻收信機
6.1 頻率
6.1.1 頻率范圍:1605 kHz~27500 kHz
6.1.2 頻率置定:連續、步進或合適的標定頻率,如選擇標定頻率方式時,至少必須有以下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
a. 通話頻率:2182 kHz,4125 kHz,6215 kHz,8291 kHz,12290 kHz,6420 kHz;
b. 窄帶印字頻率:2174.5 kHz,4177.5 kHz,6268 kHz,8376.5 kHz,12520 kHz,16695 kHz;
c. 數字選呼頻率:2187.5 kHz,4207.5 kHz,6312 kHz,8414.5 kHz,12577 kHz,16840.5 kHz。
6.1.3 頻率容限:10Hz。
6.2 接收種類:J3E,H3E,J2B,F1B。
6.3 接收調諧:收信機應能迅速由一個頻率轉換到其他任何頻率上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所用時間不得超過15s。
熱機時間:接通電源后,收信機應能在1min內正常工作。
6.4 鏡像抑制:≥100dB。
6.5 中頻抑制:≥100dB。
6.6 AGC特性:輸入相對于3微伏參考電平變化100dB時,輸出變化保持在6dB內。
6.7 靈敏度:對于J3E和F1B發射,當信噪比為20dB時,收信機輸入端的靈敏度應等于或優于6μV電動勢。當信噪比為12dB時,數字選擇呼叫設備的輸出誤碼率應小于或等于10
-2。
6.8 選擇性:6dB通帶內。
DSB +2.7 kHz;
USB +0.3~2.7 kHz;
LSB -0.3~-2.7 kHz;
TELEX ±0.15 kHz。
6.9 交叉調制:當有用信號為60dBμV時,由偏調20kHz,電動勢為90dBμV的無用信號所產生的干擾低于標準輸出30dB以上。
6.10 三階互調:當頻率f
0為+50kHz和f
0為+100kHz,電動勢98dBμV的兩個相等信號,其三階互調等于或優于-60dB。
6.11 音頻輸出:喇叭≥2W,耳機≥1mW。
6.12 音頻失真:小于5%。
6.13 控制裝置
6.13.1 在同一時間內,只能由一個控制裝置進行接收類別的轉換。
6.13.2 接收頻率的選擇應不受發信機的任何設定的限制。
6.14 指示裝置
6.14.1 使收信機轉換到設定的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上工作的所有調節和控制裝置均應有明顯標志。
6.14.2 被選擇的接收頻率應能在設備的控制面板上得到清晰的識別。
6.15 環境條件
6.15.1 溫度范圍:-15℃~+55℃。
6.15.2 相對濕度:95%(溫度+40℃時)。
7 數字選擇呼叫設備
7.1 設備應符合無線電咨詢委員會關于數字選擇呼叫設備的建議案。
7.2 該設備應包括以下裝置。
a. 數字選擇呼叫電文的編碼/解碼裝置;
b. 待發電文的編排及核查裝置;
c. 已簡單的語言顯示接收到的呼叫中所含信息的裝置;
d. 手動或自動輸入時間和船位的裝置。
7.3 遇險電文的儲存
7.3.1 如果所收電文不能立即打印,設備至少能儲存20個接收的遇險信息;
7.3.2 信息應儲存至讀出時為止。
7.4 遇險呼叫的啟動應優先于其他業務。
7.5 設備的識別碼應能儲存于設備的儲存器內,使用者不能輕易將其改變。
7.6 應能提供在不發射信號情況下對設備進行日常試驗的裝置。
7.7 應提供視覺和聽覺的報警裝置,以提示收到了遇險或緊急呼叫。這種報警只有在手動復位的情況下才會停止。
8 窄帶直接打印設備
8.1 設備應符合無線電咨詢委員會關于窄帶直接打印設備的建議案。
8.2 該設備應包括以下裝置:
a. 電文的編碼和解碼裝置;
b. 待發電文的編排及核查裝置;
c. 所收電文的記錄和打印裝置。
8.3 設備應能以FEC和ARQ方式工作。
8.4 設備的識別碼應能儲存于設備的儲存器內,使用者不能輕易將其改變。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導航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廣州遠洋運輸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鑄雄、崔敬倜、朱克洪、章毓亮、趙滬湘、光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