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參考了日本勞動省發布的法規《酸素欠乏等防止規則》和我國相關標準GB 8958-8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的安全指導原則,在長期科研和實踐的基礎上,根據我國交通運輸行業的特點和實際而編制完成。
本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涉及的主管機關和職能部門的分工,在交通部(86)交勞字62號和交通部(86)交水監字755號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JT 135-94。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煙臺港務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煥秀、段立軍、郭琦貴、李偉、王德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入易發生缺氧窒息事故貨艙和其他封閉艙室時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運輸、裝卸和貯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貨物的船舶及封閉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301—91 船艙內非危險貨物產生有害氣體的檢測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缺氧 oxygen deficiency
指空氣中的氧氣濃度低于18%的狀態。(GB 8958-88中2.1)
3.2 缺氧癥 symptom of oxygen deficiency
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氣而引起的癥狀[缺氧癥的主要癥狀見本標準附錄A(提示的)]。
4 安全要求
4.1 空氣質量要求
4.1.1 艙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始終不得低于18%。
4.1.2 艙內空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始終不得高于1%。
4.2 通風換氣
4.2.1 船舶應對裝有易造成缺氧危險貨物的貨艙及其相關處(如人孔等)進行有效地通風換氣,為進艙作業人員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常見易造成缺氧危險貨物的品種見附錄B(提示的附錄)。
4.2.2 因故暫停作業、封艙的貨艙在重新作業前,必須重新進行有效的通風換氣。
4.2.3 對有多層貨艙的船舶,在進入不同貨艙作業時,必須分別進行通風換氣。對于深層貨艙尤其要充分的通風換氣。
4.2.4 進入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好的艙室或封閉時間較長的艙室(如空艙、水艙、錨鏈艙、邊艙、雙層底、油艙和浮筒艙等)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4.2.5 清艙作業前,應通風換氣。
4.2.6 嚴禁使用純氧通風換氣。對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氣體的艙室使用機械通風時,應采用防爆通風機械。
4.2.7 采用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的貨艙,應進行有效的通風換氣。
4.3 空氣檢測
4.3.1 檢測方法類型
a)現場檢測可采用便攜式氧氣檢測儀和二氧化碳檢測儀進行檢測;
b)實驗室檢測應采用GB 12301氣相色譜分析法進行檢測。
4.3.2 對于裝有原木、糧食等一類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貨艙,當工人進艙前和工人在艙內作業期間,應檢測艙內空氣質量。
4.3.3 船艙通風換氣后,應檢測艙內空氣中氧氣、二氧化碳的濃度。尤其要注意檢測艙室底部、角落的氧氣、二氧化碳的濃度,檢測結果達不到4.1的規定時,應繼續通風換氣,直至檢測結果達到標準,作業人員方可下艙工作。未確認艙內空氣符合4.1的規定時,嚴禁人員進艙作業。
4.3.4 檢測人員應盡量采用不下艙的檢測方法,當必須進艙或進人孔內檢測或采樣時,檢測人員必須佩戴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進艙,嚴禁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4.3.5 應做好檢測記錄,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a)船名、國籍、航線、到達港、到港日期和時間;
b)貨種名稱、數量、艙內貨物裝載情況、開艙通風換氣情況;
c)檢測日期、時間、氣象條件、儀器檢測方法、檢測點位置、被檢艙室的艙容量及編號;
d)檢測結果,檢測人員姓名;
e)根據檢測結果提出進艙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3.6 檢測點的選擇應根據船艙結構、貨物裝載狀況等實際情況合理布點。
a)貨艙蓋未打開時檢測點的布點原則
在前后進出艙梯子口(人孔)內,從梯子口到貨物之間的垂線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個檢測點。開艙前的檢測點位置如圖1。

圖1 貨艙蓋未打開時人孔內檢測點位置
b)開艙后檢測點的布點原則
在艙內平面作業方向按圖2(a)或圖2(b)安排檢測點。各檢測點在垂直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個檢測點(同圖1)進行檢測。人員進入貨艙人孔時,仍按圖1的檢測點進行檢測。

圖2
4.4 一般安全防護措施
4.4.1 港、航單位應配備準確可靠的檢測儀器,要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儀器要定期檢定和維護,保證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4.4.2 作業單位應配備自給式空氣呼吸器,要明確專管部門和專管人員。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空氣呼吸器,發現異常立即更換,不得使用。
4.4.3 進入艙室的檢測人員,應配備必要的自給式空氣呼吸器和安全帶、索等安全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認真檢查,發現異常立即更換,不得使用。
4.5 作業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4.5.1 進入艙室作業或檢測時,必須安排監護人員。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監護人員始終不得離開工作點,隨時按規定的聯絡信號與作業人員取得聯系。
4.5.2 對作業過程中易發生氧氣、二氧化碳濃度變化的艙室和作業過程長的艙室應隨時監視空氣中的氧氣、二氧化碳的濃度變化情況,應保持必要的檢測次數或連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通風換氣措施。
4.5.3 貨艙內作業應嚴格遵守卸貨程序規定。對必須定位分票拆垛作業的,要采取階梯式拆卸方法,并檢測作業點的氧氣濃度
4.5.4 作業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工作面,離崗、竄崗和擅自進入貨艙深處。作業工具落入艙內不準私自下艙拾取,必須重新領取使用。
4.5.5 作業人員進入艙室前和離開艙室時,應清點人數。
4.6 事故應急措施
4.6.1 當發現艙內有異常情況或有缺氧危險可能性(如發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暈倒、墜落等)或發生缺氧窒息事故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應組織作業人員迅速撤離現場,在安全處清點人數并迅速向有關機關報告。
4.6.2 發生缺氧窒息事故時,港、船雙方應積極營救遇險人員,對已患缺氧癥的作業人員應立即在空氣新鮮處施行現場搶救(人工心肺復蘇),并盡快與醫療單位聯系,以便進一步搶救和治療。現場人工心肺復蘇術的步驟見附錄C(提示的附錄)。
4.6.3 進艙搶救人員必須佩戴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等救生用具,不允許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下艙救人。
4.6.4 艙內發生缺氧窒息事故時應封鎖通道,在危險解除前非搶救人員以及未配備安全救護器的救護人員不得進入事故現場。
4.7 安全教育與培訓
各港、航單位應對作業人員和作業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預防缺氧窒息事故的技術培訓。
4.7.1 一般作業人員的教育內容
4.7.1.1 缺氧癥的主要癥狀,預防艙內缺氧窒息事故的措施和安全作業注意事項。
4.7.1.2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及其他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使用知識。
4.7.1.3 事故現場的應急措施及現場搶救(人工心肺復蘇)知識。
4.7.2 作業負責人的培訓內容
4.7.2.1 與缺氧作業有關的法規。
4.7.2.2 缺氧窒息事故發生的原因,缺氧癥狀的主要癥狀,預防艙內缺氧窒息事故的方法和措施。
4.7.2.3 事故現場應急搶救措施及人工心肺復蘇技術。
4.7.2.4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和其他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檢查和維修、保養技術。
4.7.2.5 儀器的使用方法及氧氣、二氧化碳的檢測方法。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急性缺氧癥狀的主要表現

附錄B
?。ㄌ崾镜母戒洠?BR> 常見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非危險貨物品種舉例
B1 原木、原木加工的板材和木屑等
B2 糧食
B2.1 谷物:大米、小米、玉米、稻谷、小麥、大麥、蕎麥等。
B2.2 豆類:大豆、蠶豆、花生等。
B3 金屬材料、鋼鐵、銅材、廢鋼鐵等
B4 煤炭
B5 金屬原料、鐵礦石、鋅礦石、銅礦石等
B6 食糖
B7 化肥
B8 水果、蔬菜、蔗渣
B9 惰性氣體
B10 干冰(用于冷藏)
B11 禽、畜飼料
B12 酒類、醬油等
附錄C
(提示的附錄)
現場人工心肺復蘇術的步驟
現場人工心肺復蘇是指在作業現場用人工的方法重新建立和恢復心肺的有效輸出和肺的功能換氣。主要為徒手搶救操作,在許多場合這是唯一實用的有效辦法,是爭分奪秒搶救生命的寶貴手段。
現場心肺復蘇術步驟:
1.迅速判定病人是否存在意識(判斷神志)。
2.高聲呼叫其他人前來幫助搶救(呼救)。
3.迅速使病人處于仰臥位(放置體位)。
4.暢通呼吸道(開放氣道)。
5.確定呼吸是否存在。
6.人工呼吸二次(口對口呼吸或口對鼻呼吸)。
7.判定心跳是否停止(觸摸頸動脈)。
8.胸外心臟按壓,建立循環。
9.轉送醫院,繼續搶救。
為使一般人員正確掌握和記憶現場搶救方法,國際上通常以英文字母A、B、C表示現場心肺復蘇的過程。
A (Assessment+Airway):判定有無意識→開放氣道→保持氣道暢通。為前述的第1~5項。
判定有無意識:呼叫,取仰臥位。如果病人昏迷,實施暢通呼吸道。
暢通呼吸道:頭后仰。舉頜、舉頦、抬頸。解除呼吸道梗阻。如有異物梗阻:沖擊胸骨,拍擊背部,夾取口腔異物。
B (Breathing):判斷有無呼吸,如呼吸停止,繼續維持頭后仰,實施人工呼吸,為前述的第6項。
人工呼吸:口對口呼吸(成人)。
口對鼻呼吸(口腔有異物)。
C (Circulation):判定有無脈搏,如果頸動脈無搏動,且無呼吸無意識,應實施胸外心臟按壓。為前述的第7~8項。
胸外心臟按壓:正確的按壓部位、姿勢、手法。胸部按壓與人工呼吸的比例為15:2。按下時間與放松時間各占50%。
按壓頻率:80~100次/min。
按下距離:3.5~5.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