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SO 2416:1992《轎車——質量分布》第三版對我國GB 5910—86進行修訂的。其技術內容與國際標準等同,編寫規則采用GB/T 1.1—1993的規定。
由于ISO 2416:1992《轎車——質量分布》已代替了ISO 2416:1976(C)《轎車——載荷分布》,所以等效采用ISO 2416:1976(C)而制定的GB 5910—86《轎車 載荷分布》也應及時進行修訂,以跟上國際標準制修訂的步伐。
本標準因等同采用ISO 2416:1992,所以在引用標準、術語及質量分布各方面較GB 5910—86皆增加了新的內容。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即代替GB 5910—86《轎車 載荷分布》。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耀蕓。
本標準于1986年首次發布,曾于1994年確認。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ISO前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各國標準化學會(ISO會員團體)的一個世界性聯合會。
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由ISO技術委員會負責進行。每一會員團體對已經設有技術委員會的某一專題感興趣時,有權派代表參加該委員會。各個與ISO有聯系的國際組織,無論是官方的還是非官方的,均可參加此項工作。ISO與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在所有的電氣標準化業務上緊密聯系與共事。
國際標準草案被技術委員會接收后,應分發給各會員團體以便投票表決。國際標準的版本至少有75%的會員團體投票贊同后,才能被批準。
國際標準ISO 2416是由ISO/TC 22/SC 6(尺寸和質量的術語和定義分技術委員會)起草的。本標準第三版取消并代替了第二版〔ISO 2416:1976(C)〕,新的版本中包括了技術上的修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轎車上運輸質量的分布和乘客的標準平均質量以及行李的質量。這樣確定的總質量表示給定車輛的名議設計裝載質量。
本標準適用于ISO 3833標準中規定的轎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一部分。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的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最新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563—1995 汽車 H點確定程序(eqv ISO 6549:1980)
JB 3983—1995 轎車——行李艙——參考容積的測量方法(idt ISO 3832:1991)
ISO 3833:1977 道路車輛——型式——術語和定義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乘客的標準質量m
p。
不攜帶隨身行李的標準質量的乘客規定為
m
p=68 kg
3.2 行李的標準質量m
b 每位乘客隨身行李的標準質量規定為:
m
b=7 kg
3.3 名義設計裝載質量m
t 名義設計裝載質量應符合下述不等式
m
t≥(m
p+m
b)×n
式中:n指生產廠規定的座位數。
3.4 名義運輸貨物質量m
tr 名義運輸貨物質量m
tr由下述公式確定:
m
tr=m
t-m
p×n
0 式中:n
0——已占用座位數;
m
t——見3.3條的定義;
m
p——見3.1條的定義。
4 質量分布
4.1 一般要求
不應超過允許的軸荷。
4.2 行李艙容積不變的轎車
4.2.1 乘客
根據GB/T 11563的規定,各質量中心位于a)或b)規定的范圍內:
a) 不可調座椅:垂直通過位于相應座椅R點前50mm的點。
b) 可調座椅:垂直通過位于相應座椅R點前100mm或最靠近鎖緊位置的點。
4.2.2 行李
標準行李的質量中心設在垂直通過位于車輛縱向中心平面上的行李艙的最大有效長度在水平面上投影的中點處。見圖1。

圖1 轎車一行李質量的中心分布
圖中:P
1——車輛縱向中心平面;
P
2——車輛投影的水平面;
L
1——行李艙最大有效長度(此行李艙由ISO 3833規定的參考容積限制);
L——L
1的水平投影長度。
4.3 行李艙容積可變的轎車
當轎車后排座椅可以折疊并增加了行李艙容積的情況下,運輸質量的中心按照4.3.1和4.3.2的規定。
4.3.1 乘客
乘客質量中心的設置應符合4.2.1的規定。
4.3.2 運輸貨物
當后排座椅已折疊和未折疊的兩種情況下,運輸貨物的質量中心位置由生產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