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第4.1條~4.6條、第4.7.2條、第4.8條~4.10條、第6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13修訂版)、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00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其有關技術內容與規章范本和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危險品中心實驗室。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亞太地區危險品協會、江南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寧濤、劉金鳳、張勇、馬軍、高建。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電石包裝鋼桶使用鑒定的要求、抽樣、鑒定和鑒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貨物電石包裝鋼桶的使用鑒定。
危險貨物電石的其他包裝的使用鑒定也可參照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BG/T2828—1987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BG19433.1—2004空運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定 通則
BG19453.1—2004危險貨物電石包裝檢驗安全規范 性能檢驗
3術語和定義
GB19453.1—2004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要求
4.1外觀要求:
4.1.1鋼桶上鑄印、印刷或粘貼的標記、標志和危險貨物彩色標簽應準確清晰,符合GB19433.1-2004中有關規定要求,并且應明顯標注“已充氮氣”字樣。
4.1.2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在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4.1.3凡采用鉛封的包裝件應在貨運部門現場查驗后進行封識。
4.2使用單位選用的鋼桶應與運輸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其性能應符合GB19453.1—2004的規定。
4.3鋼桶的包裝等級應等于或高于盛裝貨物要求的包裝級別。
4.4在下列情況時應提供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危險品分類、定級和危險特性檢驗報告:
a)首次運輸或生產的;
b)首次出口的;
c)國家質檢部門認為有必要時。
4.5首次使用帶內涂、內鍍層的鋼桶應提供6個月以上化學相容性試驗合格的報告。
4.6鋼桶應配以適當的密封圈,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封口,均應達到緊箍、密封要求。扳手箍還需要用銷子鎖住扳手。
4.7充氮要求:
4.7.1充氮方法:電石包裝充氮方法必須得當,一般可采用附錄A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方法。
4.7.2充氮物質:應使用含氮99.99%(體積分數)以上的純氮氣,當使用含氮99.9%(體積分數)的普通氮氣時,必須經過干燥處理,去除水分。
4.8鋼桶使用前后必須的庫內存放,保持干燥。
4.9鋼桶氣密封口鑒定應無滲漏。
4.10鋼桶內乙炔含量的體積分數不大于1%。
5抽樣
5.1鑒定批: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結構和相同工藝生產的包裝件為一鑒定批,最大批量為5000件。
5.2抽樣規則:按GB/T2828-1987正常檢查中一次抽樣的一般檢查水平II進行抽樣。
5.3抽樣數量:見表1。
表1抽樣數量 單位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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