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鍋爐經濟運行的定義、基本要求、運行分級、技術指標、監測方法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油、氣為燃料,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1t/h的蒸汽鍋爐或額定熱功率小于0.7MW的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有機熱載體爐、熱風爐、余熱鍋爐及電加熱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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