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工作,保證監檢工作質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管理辦法》所列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監檢。
境內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性能監檢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相應的檢驗單位(以下簡稱監檢單位)承擔;境外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檢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授權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承擔。監檢單位所監檢的產品,應當符合其資格認可批準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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