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運行前的準備、啟動、運行與調節、停爐、事故處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0.04MPa、小于3.8MPa 。額定蒸發量不小于0.1t/h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鋼制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出水壓力大于O.1MPa 的固定式鋼制熱水鍋爐。電加熱鍋爐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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