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瓶閥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型式試驗、檢驗、合格判定原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產品合格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溫度為-40℃~+60℃、公稱壓力不大于30MPa、可搬運、可重復重裝壓縮、液化或溶解氣體氣瓶用閥(以下簡稱閥)。
本標準不適用于低溫設備、滅火器,車用液化石油氣(LPG)瓶、呼吸用氣瓶閥、非重復充裝瓶閥;也不包括帶有減壓裝置、余壓保持裝置和止回裝置瓶閥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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