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工作,保證鍋爐產品的安全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條例》規定范圍內的鍋爐,其設計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鑒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設計文件鑒定,是指對鍋爐設計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的審查,一般不包括鍋爐的制造工藝、使用性能、經濟性能、環保性能等有關內容。
第四條 鍋爐產品設計文件鑒定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承擔。
第五條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工作應當在鍋爐制造前進行,鍋爐制造單位不得將未經鑒定或者鑒定未通過的鍋爐設計文件用于制造。
鍋爐制造單位對已經通過鑒定的鍋爐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必須符合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設計文件鑒定的鍋爐制造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特種設備(鍋爐)制造許可證。
對于正在申請特種設備(鍋爐)制造許可(以下簡稱制造許可)的單位,如果其制造許可申請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內,則可以申請鍋爐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的技術要求依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境外制造單位短期內難以完全執行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鑒定內容及要點
第九條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范圍包括鍋爐本體受壓部分、安全附件、鍋爐本體煙道以及平臺、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內容。
第十條 對于新設計的鍋爐,申請單位應當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設計文件。對于已經通過鑒定的鍋爐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鍋爐零部件的結構形式采用國家鍋爐設計標準規定標準結構的,被鑒定的設計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其具體的設計圖樣和相應的計算資料,但必須在其關聯的圖樣和資料中說明其采用的國家標準及具體的結構種類。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的鍋爐結構形式,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其他與鑒定工作相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請設計文件鑒定的鍋爐級別是否與申請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級別相一致,申請鑒定的鍋爐設計文件的范圍是否符合本規則的規定,設計文件中有關設計、校核等人員簽名是否齊全;
(二)圖樣繪制是否符合相關制圖標準的規定;
(三)鍋爐設計文件所執行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是否符合要求;
(四)鍋爐的總體設計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則,材料的選用、結構形式和結構尺寸、開孔和開孔結構、焊縫布置和焊接結構、管座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五)安全附件、儀表和保護裝置(如超溫超壓保護、熄火保護裝置等)的數量、規格、類型、參數、型式、安裝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六)受壓元件強度是否滿足要求,強度計算是否符合GB/T16508《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等標準的規定,需要計算的受壓元件是否進行計算;
(七)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八)鍋爐爐膛及本體煙道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九)平臺、步道、扶梯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十)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水循環計算和熱力計算;
(十一)鍋爐本體承壓部件的支承、吊掛、膨脹等結構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承載強度、剛度、穩定性、防腐性及熱膨脹量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各循環回路的水循環是否正常,所有受熱面是否都得到良好冷卻,非受熱面元件是否按照需要進行可靠的絕熱;
(十三)閥門、儀表的配置,采樣點的設置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鑒定程序
第十四條 鍋爐制造前,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則規定的鑒定機構提出鍋爐設計文件
鑒定書面申請,填寫《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一式三份,見附件2),并且提供第十條要求的設計文件,以及本企業取得的制造許可證(或制造許可申請被受理的證明文件)的
復印件。
第十五條 鑒定機構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鍋爐設計文件及鑒定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將其中一份返回申請單位。鑒定機構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對于散裝鍋爐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申請單位出具《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報告》(見附件3),做出下述鑒定結論:
(一)修改設計
鍋爐設計中個別地方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需要進行修改。鑒定人員應當指出需要修改的內容,申請單位對其設計進行修改,并且按本章規定的程序對設計修改部分重新進行鑒定。
(二)鑒定通過(同意備案)
鍋爐設計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可以按照該設計進行制造。
(三)鑒定未通過(不同意備案)
鍋爐設計有重大安全隱患,嚴重違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該設計被徹底否定,鑒定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六條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通過后,鑒定機構應當在主要設計文件上加蓋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鑒定專用章。
對整裝鍋爐,需要蓋章的鍋爐設計文件包括鍋爐本體圖和受壓元件強度計算匯總表;對于散裝鍋爐,除了本體圖或總圖外,還要在主要承壓部件,包括鍋筒、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減溫器等設計圖以及受壓元件強度計算匯總表上蓋章。
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鑒定專用章應蓋在設計圖紙的底圖標題欄上方或者右方。
鑒定機構應當將上述加蓋特種設備鑒定專用章的文件資料存檔一份備查,并予以記載(見附件4)。
第十七條 對引進的已經通過鑒定的鍋爐設計文件,應當保持原申請單位信息(如標題欄),并加蓋引進單位的印記,不需要重新進行鑒定,但應當在當地鑒定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投入制造。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供引進合同、原《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復印件)以及附件1要求的資料。
對于備案的圖紙,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由備案機構在相關的圖紙上加蓋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鑒定專用章(下同)。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對已經通過鑒定的鍋爐設計文件進行修改時,其修改后的鍋爐型號和設計圖號一般應當保持不變。
以下幾種鍋爐設計修改必須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對更改后的鍋爐設計文件重新進行鑒定:
(一)對鍋爐受壓元件、主要支承及吊掛結構的設計圖樣進行修改;
(二)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三)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鍋爐上的受熱面管子除外);
(四)代用的鋼管公稱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公稱外徑。
申請單位中稱發生變更,需要更改鍋爐設計文件上申請單位(包括引進設計文件的制造單位)名稱的,申請單位應當憑名稱變更證明,向當地鑒定機構辦理備案。
第十九條需要重新鑒定的設計修改應當向原鑒定機構或備案單位提出鑒定申請,否則視同新設計按規定進行文件鑒定。
第二十條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更改時,申請單位應當在進行制造前對已通過鑒定的設計文件做相應的修改,設計修改應當符合第十八條規定。
第四章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
第二十一條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鑒定人員的管理,定期對鑒定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檢查鑒定工作情況,防止和及時糾正鑒定失職行為,并且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鑒定工作;
(一)保證鑒定人員技術力量充足,能夠滿足鑒定工作需要;
(二)按時完成鑒定工作,不影響制造或耽誤產品出廠;
(三)保證鑒定質量,鑒定通過的鍋爐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
(四)嚴格按本規則要求對鍋爐設計文件進行鑒定;
(五)出具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 。
第二十三條鑒定人員應當具有豐富的鍋爐設計經驗閉幕式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鑒定人員監督管理的規定通過相關考核。鑒定人員在鑒定工作中必須履行職責,嚴守紀律,做好鑒定的各項記錄,確保工作質量,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鑒定意見,對鍋爐制造單位提供的技術等應當妥善保管,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鑒定過程中,申請單位與鑒定機構發生爭議或者申請單位鑒定機構及人員在鑒定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時,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指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則原則的壓力,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應當每6個月,把本單位承擔的境內申請單位的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工作情況報告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境外申請單位的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工作情況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鑒定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鍋爐部件獨立設計時也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九條 鑒定機構依據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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