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學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石油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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