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工用往復壓縮機及其驅動機、輔助設備在設計、制造、檢驗和試驗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用往復壓縮機的工程設計及設備采購。
本標準不適用于排氣壓力小于0.9MPa(G)的動力用空氣壓縮機、內燃機或往復式蒸汽機驅動的壓縮機以及油田用的小型高速壓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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