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代替SY6044-94《淺海石油作業人員應急撤離條件》和SY6433-1999《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編制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術檢驗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劍波、王春生、張樂民、李強、李斌。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SY6044-94;
——SY6433-1999。
本標準以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出版。當英文與中文兩種版本有歧義時,以中文版本為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石油作業活動過程中遇到事故或險情時所采取的應急對策。
本標準適用于淺海水域內的石油作業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SY5747-1995 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
SY6502-2000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逃生和救生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海洋石油作業守護船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1990年9月18日頒發 1990年12月25日實施
3 一般規定
3.1 事故或險情的劃分
對海上石油作業活動中可能遇到的事故或險情按其程序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見附錄A。
3.2 應急組織管理
3.2.1 從事海上石油作業的各級單位均應設立應急組織。
3.2.2 各級單位應按3.1的內容編制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3.2.3 承包商的安全應急預案應納入作業者安全應急管理中。
3.3 應急設備或設施配置
3.3.1 應急通信設備
3.3.1.1 各級應急組織均應建立應急通信網絡,應配備至少兩種聯絡方式的通信設備,隨時保證通信暢通。
3.3.1.2 配備直升機甲板的設施,其通信設備的配置應符合SY5747-1995中15.7的規定。
3.3.2 救生設備
3.3.2.1 設施上的救生設備的配備應符合SY5747-1995中的18.4的規定。
3.3.2.2 應按SY6502-2000中5.2~5.7規定對救生設備進行檢查和試驗。
3.3.3船舶
3.3.3.1 守護船應滿足《海洋石油作業守護船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
3.3.3.2 應急救援船舶應具有所有海區的適航能力,滿足應急救援的需要。
3.3.4 直升機
從事海上石油作業的單位應根據作業的海區范圍、海洋環境條件、施救的難度,與直升機公司保持聯系,必要時進行救助。
3.4 應急撤離條件
人員的應急撤離條件見附錄A、撤離計劃和安全措施應在安全應急預案中作出規定。
4 安全應急信息
各級應急組織應建立應急資源庫,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網站信息;
b) 應急救援專家庫;
c) 應急設備信息;
d) 氣象、海況、地震信息;
e) 應急預案;
f) 應急值班;
g) 應急演習紀錄;
h) 應急行動記錄;
i) 應急工作總結。
5 安全應急預案編制
5.1 封面
封面格式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
5.2 目次
目次只列出章和附件,章和附件均應引用完整的標題。
5.3 總則
總則中應說明編制目的、適用范圍以及事故或險情應急行動的原則。
5.4 組織機構及職責
5.4.1 安全應急預案中應列出應急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和成員名單。
5.4.2 應急組織機構應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序和崗位應急職責。
5.4.3 確定應急保障資源、單位和負責人。
5.5 通信網絡
5.5.1 應列出本單位(設施)所有的通信設備清單。
5.5.2 各級應急組織應建立相互聯系的應急工作網絡圖,應有各級應急組織以及與緊急救援有關的國家政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及聯系人員的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
5.6 行動方案
各級單位應按附錄A中所列的事故或險情類別和程度制定應急行動方案,包括應急報告內容和應急行動。
5.7 報告
5.7.1 各級單位應列出應急報告聯絡程序框圖。
5.7.2 各級單位應列出非正常程序報告的情況。
5.7.3 應確定各類事故或險情的報告時限。
5.8 指令程序
5.8.1 各級單位應列出應急指令程序框圖。
5.8.2 應確定向本級和下級安全應急組織下達指令的負責人或指定人。
5.8.3 石油作業人員應急撤離指令由設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其授權的現場負責人發布。
5.8.4 當聯合作業時,應確定不同情況下的應急指令發布人。
5.9 應急行動的開始與終止
應制定應急行動方案和啟動程序和終止程序。
5.10 應急學習或訓練
應急預案中應根據有關法規、標準要求制定出安全應急學習或訓練的內容、次數、要求。
5.11 附件
5.11.1 設施的位置和所處環境的一般描述,包括作業海區的海洋水文資料、氣象資料,參見附錄C。
5.11.2 石油生產設施的主要數據,參見附錄D。
5.11.3 各種應急搶救設備及材料的有關資料,參見附錄E。
5.11.4 設施消防救生設備的有關資料,參見附錄F。
6 安全應急預案的審批與修訂
6.1 審批
安全應急預案應逐級審批,一級安全應急預案應報國家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6.2 修訂
6.2.1 應急預案涉及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必要時重新編制。
6.2.2 應急預案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不符合情況,應及時修訂。
6.2.3 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按6.1的要求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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